目前,主流观点是预付费卡的发行和充值环节,由于没有实质性的劳务服务,因此,即使按照第53号文的规定获得了特殊的增值税发行和票务,购买或充值卡的公司也是如此。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改革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征收和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增税,阐明不对卡销售征税无法发行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只能发行带有“预付卡的销售和充值”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该增值税普通法票不包括特定商品,服务或服务的名称,因此,企业不能计入成本,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