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基于权责发生制。收到或支付的款项,视为当期损益。;即使当期已收付款,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也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除本规定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 ”
根据应计制原则,对于应从税前发票中扣除的成本项目,如果企业在当年未获得发票,而该发票是在企业所得税结算和获得之前获得的在下一年付款,费用可以是年度税前扣除额无需为纳税额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证书的时间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证据。企业预先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价值暂时计提;结算后,应补充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跨年度发票必须在公司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次年5月31日)之前获得,即,上一年的费用是在公司所得税之前获得的结算和付款发票可以在上一年的所得税之前扣除。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 39号公告”)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令人心动的亮点之一是允许生产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将当期应交税额减去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这是一项额外的扣除政策。但是,您知道十个细节吗?让我们一起学习。
首先,请注意政策实施期
是从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其次,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拥有
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占总销售的50%以上
第三,区分不同的建立时间
本年度无任何调整,无论其是否适用于接下来的年份
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计算
第五是准确计算基数
根据目前进项税减免的10%
不能从销项税中扣除的进项税部分
不能用作应计基础
已根据规定将已计提和扣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应相应调整进项税额,以减少额外的抵免额
需要区分六个点
扣除前的应纳税额为零
扣除前的应税金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的可扣除加税额
扣除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扣除额加扣除额
七个必须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商品和服务,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于附加信贷政策
兼职出口商品和服务,跨境应税行为
并且没有办法划分无法累计的进项税
需要根据政策删除
八是分别计算额外的功劳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额外扣除额
应计,贷项,调整,余额等的变化。
九是第一个表单声明
当年确认额外信贷政策的首次应用
提交“适用的加减政策声明”
同时运行四个服务
根据四种服务中收入比例最高的业务,检查表格以确定行业
十个开始和结束
超额信贷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累积其他抵免额
额外抵免额的余额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