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15条企业所得税应按年度计算,并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在一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预付款,并在年末之后的四个月内进行结算和付款。
3.公司所得税是一项相对较大的税种,在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预付所得税主要用于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的均衡存储。这没有反映出源头扣缴原则。来源扣缴原则主要与个人所得税有关。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发行或提供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代扣,应纳税额由来源控制致电圆圆扣缴。
第一节适用范围差异分析
1.适用企业的范围有所不同
最明显的区别是对个体所有者和合伙企业的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组织。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国成立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2.《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明显的区别是对诸如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私人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创收组织,包括机构,社会团体,私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国内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创收组织。组织。企业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机构适用“机构会计准则”。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注册的社会组织,基金会,非企业私人单位和修道院,宫殿,清真寺,教堂等均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系统。
3.《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同的公司标识具有不同的纳税义务。
企业标识: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简而言之,它是依法在中国成立的,或者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
简而言之,如果有机构或地方,则应对所获得的国内收入和实际与国外相关的收入征税。没有事业单位,场所的,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应征税。简而言之,只要通过我们国家赚来的钱被征税。
新会计准则并未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且适用于在中华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采用税法的概念,则新的会计准则不应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第2节基本假设的差异分析
1.纳税人和会计科目
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通常,纳税人与会计科目相同,纳税人也是会计科目。在某些条件下,纳税人与会计师不同。
2.可持续性假设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实体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关闭和清算。《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以连续经营为前提。
尽管《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连续经营的假设,但实际上,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营业收入的所得税计算基本上是基于连续经营的。如果有收入,则对股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征税,而与持续经营无关。
企业依法清算的,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税法规定,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应税收入的计算有悖于持续经营的假设。
3.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付款
纳税年度是指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2月3日结束。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始经营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限少于十二个月的,应当将其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的,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报告期短于整个会计年度。
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既相关又不同。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择日历年度时,纳税年度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当企业的会计年度未选择日历年度时,纳税年度不等于公司的会计年度。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旬开业或终止其业务活动,以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12个月,并且该企业依法清算时,该纳税年度不相等。到财政年度。如果企业所得税是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的,则预付所得税的期限等于同期的会计中期。
4.货币计量
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和企业会计均基于货币。对于企业会计,通常将人民币用作会计的标准货币。营业收入和支出主要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作为会计的标准货币。但是,他们必须计算和缴纳公司所得税并准备财务报告。所有会计报告应转换为人民币。
第3节会计基础和从属原则的差异分析
1.会计基础上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即,本期已实现或已发生的所有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收到还是支付,都应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也不属于当期的任何收入和支出,应该用作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收款和付款的实现系统是对应于应计制的会计基础。它使用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基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本上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特殊情况除外。异常至少如下:
首先,计算公共机构的应税收入。
会计通常采用收支实现系统,但是营业收支业务的会计可以采用应计制。确定业务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考虑实现业务单位的付款和付款系统的基础。
其次,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应从来源代扣各种收入的所得税,而付款人应是代扣代缴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和支付使用收支实现系统。
第三,确定总收入。
公司所得税的征税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能力时,即使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不确认为收入,也应在实现收付制度的基础上收取税款;
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并且没有支付能力时,即使应根据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将其确认为收入,也可以将其视为不征税的征税系统。
第四,确定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这里合理的成本和税收减免不仅需要考虑权责发生制,而且要强调实际发生的原则,即也将基于收支实现系统。
二,两个从属原则之间的区别
1.匹配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匹配原则是指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及其成本和支出应相互匹配。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及相关费用和支出,应为在会计期间确认。具体来说,公司所得税的匹配原则包括以下两个含义。
第一个是因果匹配,即将收入与其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匹配。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应与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所支付的相应费用相匹配;非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与相应费用相匹配,成本匹配。
第二个是时间匹配,它是将某个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相应成本,费用和损失进行匹配以获得收入。当期收益应在当期宣告,当期费用,费用和损失应在当期扣除。不允许提早或晚扣除。
如果收入逾期,则应考虑逃税并收取滞纳金;如果在当期不扣除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则原则上通常不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缴纳,并自年终起五个月内结清,应退还的税款应予清算。根据当年的收入和扣除额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该年结算。
税法中的匹配原则的含义与会计中的匹配原理的含义不同。由于会计收入中的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间没有区别,因此会计中没有任何规定不允许在纳税年度之外进行扣除。会计允许更改会计估计和更正错误,并且税法中的虚假报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区分盈利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区分利润支出和资本支出的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合理划分利润支出和资本支出之间的界限。在纳税年度,应将其视为获利支出,并允许在发生支出的当年在税前扣除;支出收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内的,应当视为资本支出,不得直接征税扣除额每年应通过折旧和其他项目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税前扣除资本支出的方式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递延费用摊销,(1)已全额计提的折旧固定资产重建费用; (二)租赁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 (三)固定资产大修费用; (4)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企业对外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则将导致当期所得税的计算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