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薪及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个人报销的通信费用不计入职工薪酬范围,因此,不能包含在企业中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个人偿还的通信费用,通信工具的所有者是个人,因此所产生的通信费用无法区分为个人使用还是业务运营,并且无法确定其支出是否与企业收入有关,因此应被视为与企业收入无关费用不会从税款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详细的规章制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措施》和其他法规文件规定,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通讯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新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其实施法规未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特别是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通信系统的改革,公务通信的个性化实际上已经不可避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 999]第5号)规定,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个人因通讯系统改革而获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将由个人征收。根据工资和薪金项目征收所得税。如果按月支付,则将其计入当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支付,它将分解为自己的月份,并与该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合并。该文件发布后,各地为方便实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法,可以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设定支出限额,例如,一定水平的人员可以给一定的费用。每月通讯补贴,无需提供通讯费发票;另一种是有限报销,即根据规定标准内的通讯费发票进行报销。在第二种情况下,只能将获得的通讯费发票发给个人,答案的内容也基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