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降低企业的巨大税收风险。为了节省税收,公司现在使用伪造的帐户,并且他们总是担心税收审计。税收筹划可以实现零纳税风险,并且节省的税款可能远远超过节省的税款。
税收筹划基于当前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它使用财务,业务管理和其他知识来计划业务。对于企业而言,没有成本,但是收益却是可观的。我知道一个组织进行税收筹划。他们您不需要提前付款,而只需从计划金额中提取报酬。如果您不帮助公司节省税款,则无需付费。
税收筹划和避税之间有何区别?他们有一种共同的感觉,即避税一词似乎比税收筹划更重要
更熟悉,更具体,并且或多或少与明暗接触。税收筹划会改变避税的新术语吗?很少有人将税收筹划与避税相混淆,这会对税收筹划的正常发展产生许多不利影响。
不可否认,税收筹划和避税都是要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最终目的,但是税收筹划是一种科学的分析和决策方法,因此受到大力提倡;避税对于税收审计监督很重要内容。因此,有人提出质疑:“既然都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他们都在挖国家的“墙”。一个不应该提倡,另一个应该反对。 。歧视。”
我们可以从实践中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山东省烟台市一家纺织行业的公司出口的产品一直是各种纺织面料。 1999年下半年,国家将纺织品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增值税退税率提高到15%,但服装出口享有较高的增值税出口额。退税率为17%。在结合自身的技术实力并仔细研究了国际市场需求之后,该公司决定将其以出口为导向的产品转向服装,以获得更高的出口退税。降低税收成本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大提高,外汇创汇取得重大突破。
以上是税收筹划的典型示例。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实施计划后,国家支付了更多的退税,但达到了鼓励出口,创汇的宏观调控目标,并取得了长期的效益。可以说,税收筹划是国家和纳税人的“双赢”选择。并在以下示例中。还需要获得更高的出口退税,但是这是通过避税来实现的,其结果是国家利益的绝对减少。
广东省广州市的一家公司是专门从事山区特产出口的外贸企业。 1999年12月,一个小规模的纳税人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吨山区产品(一种特殊的免税商品)。出口,但当时这种山区商品的市场价格为750元/吨,双方同意,本月公司可以以优惠价格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50吨此类山区商品。 500元/吨,支付员工福利。完成此操作后,该公司可获得的退税为1923.07元[50×1000÷(1 + 4%)×4%],而在正常市场价格下,其只能获得的退税为1,442.30元,而小大型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增加,国家还额外支付了480.77元的退税,但出口量却没有增加。所谓的“税收筹划”虽然数额不大,但具有协议避税的性质,遭到税务部门的反对。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许多公司抱怨:“我们不想走国家不鼓励的避税之路。我们所能做的不清楚是税收筹划是哪种方式以及如何做。避免税收。 ”
这是因为避税手段并未明显违反国家法律,例如偷窃和逃税的方法。它不合理地逃避税收负担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在特定实践中,它似乎是非常聪明的避税方法。它通常被认为是税收筹划实践。
根据调查,目前企业的避税方法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不能将避税方法认定为非法方法,但它们是当前税收制度中的遗漏。
另一种情况是避免税收或非法法规,但是实时监控的成本太高而无法操作。例如,在企业中,企业仅允许将所得税以有限的金额计入企业娱乐支出,而巧妙地将其他可以全部支出的支出纳入其中;企业采用各种方式推迟收入帐户以减少当期利润,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等。。
这些策略或者与实际的经济行为背道而驰,或者它们是在法律和法规的边缘上写作,而法律和法规本质上更接近于逃税和逃税。
税收筹划中采用的减税方法与上述避税方法完全不同。税收筹划方法是一种科学合法的决策方法。它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决策方法的重要分支。在理解和使用中,这是利用情况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体现。
在过去的业务管理决策中,存在着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即较少的定量分析和对税收定量因素的考虑,因此将来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潜力。
税收筹划虽然仍然很新,但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为许多企业带来了比合法避税更多的收益。一位商业界的朋友曾经告诉记者,当他正在经营的化妆品工厂与另一家濒临灭绝的化工厂合并时,化工厂提供的最低购买价格很难接受。但是,考虑到合并,合并后的公司可以在所得税前弥补损失的因素。经过计算,如果化妆品工厂接受化工厂建议的最低价格,则不会蒙受损失。合并后,化妆品工厂改善了经营结构,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成本。
在经济生活中,我们必须正确把握税收筹划和避税之间的界限,以避免跨越界限的不利后果。有鉴于此,我们应充分利用税收筹划方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个人捐款,公司捐款和年金投资收益。从广义上讲,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既包括信托型企业年金,也包括具有商业保险机构所投保的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合同商业保险。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面临着更大的社会保障压力。国务院《关于印发和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补充end赋是对基本end赋体系的有用补充。这是自愿为员工制定的长期福利计划。为了鼓励企业的这种财务行为,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一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企业产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以及减免的程度和程度如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扣除税前;员工获得的长期福利计划是否构成个人收入,是否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一,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I)公司所得税政策分析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截至1月1,2008年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在该企业工作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超过雇员工资总额的5%。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将不会被扣除。 ”
在实施这些政策时,公司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财税[2009] 27号文件未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作出明确限制。在实践中,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信托型企业年金和合同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两种形式之一,并扣除税前费用,各地的政策口径存在差异。
2.企业应为所有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如果只为某些雇员支付工资,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不会接受公司为某些人员付费并按照付费人员比例计算税前扣除的做法(个别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要遵守。
3.税政策未指定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有两种可能的方法:第一种是根据企业的年薪总额乘以5%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企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金额超过税收调整限额;在这种方法中,税前扣除限额是通过将每个雇员的年薪总额乘以5%来计算的,并且企业要为雇员实际为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支出金额进行税收调整。显然,后一种方法与企业实施的员工差异支付标准不同。
4.企业年金的还款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年度付款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关税收政策并未对此问题进行澄清。
5.财税[2009] 27号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部分,个人雇员应负担的部分除外。中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的费用由企业和个人职工共同承担。企业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可以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可以看出,雇员的个人缴费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只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1.尽管国税函[2009] 694号重申了企业年金支付环节中的税收政策,但它阐明了一种新的税收计算方法。该条规定,在计算个人每月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中所占的公司缴款部分(以下简称公司缴款)与个人的月薪和薪金分开,分别视为月薪。工资的计算不扣除任何费用。
例如:假设公司的员工年金帐户的每月个人付款为200元,而企业付款为500元。计算员工的个人工资时,不能扣除200元的个人税前税额。支付工资;企业缴纳个人帐户中的500元未计入当月工资和月薪,直接将500元作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相对应的月收入中的适用税率税率表计算预扣税段。
2.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可以采用的企业年金计算方法应是满足“企业年金试验措施”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使用国家税。函[2009] 694号文规定的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最大区别。获得本文件规定以外的补充养老保险收入的个人,应当全部纳入月薪和工资收入,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税函[2009] 694号发布之前(2009年12月10日之前),如果企业已按照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不再退还该税款;企业未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年非扣除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平均额计算。每位员工的年薪适用税率是企业在当期应缴纳的适用税率,每年应纳税额合计。
4.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及其投资,经营活动筹集的资金组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国税函[2009] 694号未明确企业年金投资业务进入个人账户的收入是否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者认为,中国目前对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在个人账户中分配的投资运营收入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II。企业年金税收筹划
1.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还没有成为税收优惠,因为中国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采取了真实扣除的原则。但是,对于国有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主管当局批准的总工资。如果此类企业的实际工资达到或超过批准的标准,则为雇员支付企业年金可能仍是税收筹划的安排。
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企业年金是按月支付的,并且不与当前薪金和工资相结合,因此税制实际上为员工提供了重新采用较低税率和设计的机会。为企业。员工薪酬制度带来了新的计划要点。同时,企业应注意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国税函[2009] 694号规定,企业按年,半年度或年度支付企业年金的,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恢复为所属月份。它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工资收入”项适用税率来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计算的工资和薪金应在个人实际获得工资时计算并缴纳。不允许任何人缴纳最初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一次性工资和薪金。可以看出,与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支付公司费用相比,每月支付公司费用的税负相对较小,并且对员工更有利。
3.国税函[2009] 694号文也规定,由于年金设定条件而已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归于个人,应退还预扣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可退还税费=企业缴纳的税费××(1-实际收到的累计付款额/企业缴纳的税费累计额)
应当注意,上述退税公式中的“纳税企业的累计金额”为企业扣除职工所得税后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的累计金额。这种退税计算方法通常对员工有利。例如,企业为员工年金支付20万元(税后),并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了20,000元。现在,由于各种原因,该员工退出了年金计划,并获得了企业一次性年金12万元。然后:
从理论上讲,员工是预先收到企业付款的,其薪酬基本上应属于员工的一般薪酬,并应与前几个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相结合以应用相应的累进税率。当累计税率很高时,员工可能会参与退税。但是,此公式只是一种简化,员工预先收到的企业付款仍按原始方法征税,因此不会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