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区域折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资源优惠管理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补偿目录”中所列的资源被用作主要的原材料。生产符合目录中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收入的90%将计入当年总收入。 ”
这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政府无权扩大或收缩。
根据财税[2008] 151号和税法的规定,绝对有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收到的增值税退还计入“补贴收入”,并且该政策下的这部分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但是,如果在地方投资促进过程中获得了相关的政府优惠税收政策或证明文件,则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免除或退还,这是理所当然的!
财税[2008]第151号
“关于与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财务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通知”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财政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这些资金后需要返还本金的除外。 。
(2)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目的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并获得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作为非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收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未达到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3)允许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收取的政府费用和行政费用为非应税收入,当应税收入在付款年计算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首先,纳税人注册类型具有法人资格。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企业所得税的形式,实际上是企业法人资格的隐含条件,因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等纳税人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法。”征收和管理的对象,更不用说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了。
第二,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是通过审计征收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该文件的第一条明确了特定纳税人的范围,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理事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有优惠免税收入政策的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的范围。这意味着,当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综合资源优惠的优惠政策时,其征收方式不应是经批准的征收方式,而应通过审计来征收。如果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不满足审计收支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首先对其核查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鼓励其改善会计和财务管理,然后转移至审计收支。在满足审核收集条件之后。
第三是分别计算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收入。第二个条件可以理解为国家对财务会计资源综合利用的普遍要求。在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企业将资源综合利用与其他收入相结合。单独帐户。也就是说,企业生产相关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从资源综合利用中获得收益,同时参与其他项目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益,应与综合收益分开核算。资源利用收益。
第四,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这种情况是核心。如果不能满足该条件,则所有其他条件都将满足,并且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反,如果满足此条件但不满足其他条件,则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逐渐实现其他条件,并最终满足所有条件。企业仅生产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行业生产标准的产品,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而言,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将“目录”中列出的资源用作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目录”中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在计算应税收入时,90%的减少额已计入当年的总收入。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中所列资源与产品原材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中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实施细则和目录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企业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五,企业要办理减免税的注册程序。如果纳税人符合前四个条件,最后需要满足正式条件,那就是注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外政策和新税法的实施,原先的实施将继续保留。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实施批准管理,其他所有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已备案管理。也就是说,减少收入的优惠政策是对记录的税收优惠。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属于备案偏好,因此,纳税人在享受备案优惠时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执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减免税。在结算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信息主要包括:
1。部门颁发的综合资源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证书;
2。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名称,数量和使用的资源比例);
3。各种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
4。“税收优惠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简而言之,纳税人应一一比较上述五个条件,并积极创造条件,并符合条件,以享受国家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