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1] 135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蔬菜流通企业的流通免征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7号):“
I.自7月1日起, 2017年,简化增值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率,纳税人出售或进口农产品(包括食品),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空气,热水,煤气,住宅用煤产品,食用盐,农业机械,饲料,农药,农膜,肥料,沼气,二甲醚,书籍,报纸,杂志,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的税率为11%。上述产品见本公告附件1。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文件附件1第1条明确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产生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水产,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aculture。具体税收范围将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以及相关的相关规定,包括面条,姜干和姜黄。 ,玉米胚芽,动物骨骼,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巴氏杀菌牛奶(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牛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无菌奶(GB25190-2010)杀菌牛奶生产。
第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分配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附件:“
。I.植物和植物包括人工种植和自然种植的植物的主要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是:...
(2)蔬菜和蔬菜是草药和植物的总称。可用作副食品的木本植物税收范围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副食品的木本植物经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加工的蔬菜罐装蔬菜(罐装食品,用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并用废气密封)也属于此货物的征税范围。以下相同)不受此猪的税收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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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分析:问题在于免除蔬菜,部分鲜肉和蛋类产品的流通增值税以及免于农产品批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