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估计的毛利润是根据估计的应税毛利率计算的,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公式为:
当前的应税收入=此期间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估计的利润率-期间费用-营业税和附加费。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第31号通知,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房地产公司预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根据通知中指定的利润率计算利润,按月或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根据实际预售填写“主营业务”填写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的收入在“收入”中,根据扣除预售收入计算出的利润后的预售收入与利润率的差,填写“主营业务成本”,然后根据收入计算扣除项售前收入的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定计算扣除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其他报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的规定。填写每月(每季度)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A类,2018年版)条:3.(3)4.第4行“按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写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根据根据税法规定的估计应纳税所得利润率计算出的估计毛利润记入本行。企业开发的产品完成后,未结算的预售环节将根据结算时的税法规定的应课税毛利率进行调整,且不会调整月度(季度)预缴税款。本行上报的金额不得少于本年度上期申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