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执行国税发[2009] 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不少于3%。
根据上述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预缴公司所得税。
至于地方税的加征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决定,在预售收入的1%至5%之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例如湖南省级预提税率为:
1。普通标准住房为1.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包括车库等)的2%;
3。别墅,办公楼,商务房等为3%;
4。只需转让5%的土地使用权;
5。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普通标准房屋和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否则,按高额征税;同时,他们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房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