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 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为国家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国家税; 2009年1月1日注册企业的所得税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确定。如果企业主要支付增值税,则企业所得税为国家税,如果企业主要支付营业税,则企业所得税为地方税。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企业新所得税缴纳标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03])第二条:“财政部和国家行政总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法规《新企业设立标准公告》(财税[2006] 1号)自发布之日起,已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的企业标识标准。股权投资人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决定了征收和管理范围的归属。即:对于已注册成立但不符合新企业标准的企业,在投资者中,国家税务局最初征收和管理的企业的投资比例高于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的企业的比例。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决定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相反,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收取的投资额等于出资比例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所有企业股权投资者均为自然人,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这里有一个时限性的问题:如果它是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那么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在当地税务局; 2002年1月1日,新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权移交给了IRS。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红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1)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由地方税务局收取和管理的所得税。
(2)自200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开业)登记,将按由国家税务总局收取和管理。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所得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从2009年开始,新纳税人中的增值税应该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果要缴纳营业税,则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果
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则应根据纳税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主营业务税的流转税类型,确定征收和管理归属。注册;如果在税务登记过程中无法确定主要业务,则进行商业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