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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者预付款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
税法的原始文本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取得的收入所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可以扣除。这里有三个条件,一个是实际发生的,另一个是相关的,第三个是合理的。当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某些事项时,掌握这三个原则仍然非常有用。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现发给您。实施它。
附件: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则”)的精神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应为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的扣减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且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亏损。
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必须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意味着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4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计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扣除。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5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运营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中。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非法支出,例如贿赂;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存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款项储备金形式;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支出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如果纳税人进行了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并且已确认相关资产的隐性增值或亏损在征税中确认,则可以根据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评估。
第2章费用与支出
第8条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物,废料等),提供服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制造或提供具有相同投入的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以合理的方式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10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包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买费用和税金。
包含在存货成本中的税项是指不能从购买,自制或委托存货的销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增值税进项税。
纳税人自制库存的成本包括间接成本,例如制造成本。
第11条纳税人已发出或收到的各种存货的成本评估方法可以使用个人评估方法,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零售价方法等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库存的实际过程与LIFO方法一致,则LIFO方法也可以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结汇时申报的税款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商品购销差额。年底。
第12条确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库存评估方法后,不得随意更改它们。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更改,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将其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抵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包括在费用中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销售货物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的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手续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包装费,运输和杂项费用,运输和存储期间的保险费,运输和选择期间的合理损失以及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买库存的纳税人到达仓库时的分类费用。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修理和修理,护理和取暖费用。
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其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因此不包括在销售费用的双重扣除中。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行政支出包括总部(公司)支出,研发支出(技术开发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劳动保护费,商务招待费,工会支出,职工教育支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支出纳税人,启动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费,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费用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支付给总部(指同一法人总部)的费用和相关费用营利活动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着手向关联企业缴纳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净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薪资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区补贴,价格补贴和伙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得视为薪金: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支出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雇员退休和退休的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属于工资和薪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在企业工作或具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应包括医务室,职工洗手间,美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工人,下岗工人和失业工人;
(3)出售房屋的房屋管理服务人员或房屋租金收入计算房屋的营业额;
第20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工资和薪金应采用减税方法,减税标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可以实施人机工程学链接方法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根据国家规定开具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从事实中扣除。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递延资产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评估,应当按照《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第24条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1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1)卖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和出租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其租金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也不包括在住房周转基金中;
(2)建立或购买的商誉;
(3)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5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使用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达10年;
第36条如果纳税人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则超出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外国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投资的费用,并且不得在税前扣除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通过经营租赁向出租人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39条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那里获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是融资租赁:
(1)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章广告费和商业娱乐费
第40条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广告费用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广告费用的抵扣率,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宣布的广告扣除应严格与赞助支出区分开。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实际支付了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二条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纳税人业务宣传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销售收入的5‰之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年销售(业务)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此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商业娱乐活动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能够证明真伪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实际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当冲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款是纳税人应从购买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而收取的金额。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视为坏账:
(1)债务人被宣布破产并依法撤销,其剩余财产的确不足以偿还应收账款;
(2)应收帐款,其债务人已死亡或已被依法宣布死亡或遗失,其财产或继承确实不足以偿还;
(3)债务人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惨重,其账目(包括保险赔偿金等)确实无力偿还应收账款;
(4)应收帐款,显示债务人在到期日后未履行其债务偿还义务,并且在法院裁决后确实无法还清;
(5)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应收帐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注销;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的非购买和应收债务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均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法律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按照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设成本,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52条纳税人因其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能够提供法律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否则,税前不扣除。
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和付款凭证。
会议费用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设备,中暑预防和冷却设备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报废损失净额的余额,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予以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应按照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减免,省税务机关可以制定规定,要求纳税人报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5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9条如果先前的相关规定与该方法不一致,则应按照该方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