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如果跨地区在省内,则无需当场预付款。如果跨地区在省外,则第二年起需要从第二年开始预付,而第二层以下的分支机构则不需要提前支付分支机构统一预付。
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57号):《关于地方预付款,简易清算和企业所得税财政调整的规定》:
(1)统一计算是指总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总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在纳税企业中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级管理是指负责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
(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4)总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公司统一计算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冲抵当年分期支付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后,将退还更多。
(V)财政部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支付给中央财政部的应税法人所得税总额中要分配给地方财政部的收入。
第四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代收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注册证)的分支机构,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人员。
第5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地缴纳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的次级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对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及不要在本地分享和付款公司所得税。
(2)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薄盈利的公司,则其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得现场缴纳公司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纳税人政策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应当集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新税法实施企业所得税。对于像中国这样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实施企业所得税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一个国家采取的鼓励企业大规模经营和提高整体竞争力的措施。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制度下的总公司必须征税,这将导致税收地点的变化,从而可能在某些地区带来税收来源转移的问题,并对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税收来源转移到的财政收入。为了解决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暂行办法》与《实施条例》第125条(财税〔2008〕10号),《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税收征管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这两个文件提供了不同地区的跨区域汇总表。财政预算和税收征管方面税收问题,其政策的实质是运用税收手段解决财政分配问题。
跨地区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1.纳税总额的适用范围
(1)概念:纳税综合企业,是指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居民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政府和有单独计划的城市)。分行)。
(2)简易纳税企业的判断
1.居民企业
2.总公司是法人
3.有些商业机构和场所没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是非法人
4.分支机构之一与总部不在同一地区
(3)不执行总纳税政策的特殊情况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上油气公司(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尚未缴纳所得税且不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外国海上油气企业)和其他企业。
2.企业内的子公司和下级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和子公司不具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并且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
3.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确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则其分支机构不得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4.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将在成立年份不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5.由中国境外的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场所不预缴企业所得税等。
特别注意:当合法居民企业在我们城市,并且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也在我们城市时,它不能被称为收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并且不执行任何摘要。税收政策按一般企业处理。
2。集体税收待遇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总清算和财务调整
(1)统一计算:企业总部应计算所有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包括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和场所。
[示例2]:一家跨地区运营公司A,总部位于郑州,在深圳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此外,郑州总部还设有符合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要求的“视同” D部门。假设公司A,公司B和部门D所在地区的适用税率为25%; C公司所在的地区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税率为15%。公司总部计算得出的第三季度当期应税收入为86万元。
2007年的三个分支:
B部:收入100,000元,薪金20万元,资产20万元
C分部:收入20万元,薪金30万元,资产20万元
D部:收入30万元,工资30万元,资产40万元
总公司计算:
1.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86×50%= 43万元
2.总部分配的应纳税额= 43×25%(现场)+ 43×25%(中央)= 21.5(万元)
3.总公司应与分支机构分担应纳税所得额= 86×50%= 43(万元)
4.计算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和应纳税所得额
分支B = 43×[0.35×(10/10 + 20 + 30)+ 0.35×(20/20 + 30 + 30)+ 0.30×(20/20 + 20 + 40]%= 43×22.1%= 9.5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