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筹划及其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是强制性的,公司必须依法纳税,因此税收构成了企业的必要成本。同时,税款与一般经营成本不同。它是企业的未付支出,不能带来任何直接收益。因此,这是一种净支出,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理规划和安排未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利用税法为纳税人带来利益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至少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自己的企业。可能的选择或优惠政策,以找到适当的征税方法,以最大化或延迟或减轻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使公司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过程。
第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基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充分理解,当存在多种税收选择时,纳税人以最低的税负处理财务和业务。组织和交易事务的复杂计划活动,因此要在税收筹划活动中做好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规划原则。计划是指事先计划,设计和安排的含义。
(3)平衡原则。不仅要在整体经营中考虑税收筹划,而且要着眼于公司的整体利益。
(4)目的原则。税收筹划是要同时实现三个目标:第一,绝对减轻税收负担。二是相对减轻税收负担。第三是延迟纳税。
III。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计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
(1)在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公司和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向其所有者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公司组织通常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独资企业)。中国对不同形式的企业组织实行差别税制。公司所有制的营业利润在公司税收过程中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企业税,仅缴纳每个合伙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投资者可以通过税收法规的“让步”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考虑所有因素,以确定是选择合伙企业还是公司。
2,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对公司缴纳的税款有很大影响。新的所得税法由法人统一征税。不受独立法人管辖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代收税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必须分别缴纳所得税。如果成立的公司在初期更可能亏损,那么设立分支机构以减少总部的税收负担更为有利。
(2)掌握新税法以扣除项目
与原始公司所得税法相比,新公司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扣除标准和收费范围,使公司可以扩大税收筹划的空间。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必须掌握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税收筹划。
1,有关应税工资的规定已被删除。原来的税法采用应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中超过扣除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的税法废除了该规则,可以直接和全额扣除实际工资和法定工资。
2,放宽了公益捐赠扣除条件。原来的税法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年额减去不超过应纳税额3%的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超出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目前为止,2005年开发的房地产销售已售出,其余的开发产品尚未售出。我们公司将这些未售出的房屋出租以供经营并收取租金。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租赁未开发的开发产品时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们公司出售已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我们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2条规定:“发展中的企业将首先发展并重新发展。出售用于开发的产品。对于资产,在租赁期内取得的价格确认为以租金实现的收益,并实现出售时确认的固定资产的实现。如果开发产品未转换为固定资产,则在租赁期内取得的价格以租金确定。当销售是基于销售开发产品来确认收入的实现时,收入的实现。”
因此,贵公司将使用未售出的开发产品进行租金,并应对已确认的租金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租赁期内,转售的租赁开发产品,应当区分“开发产品是否转为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将“销售固定资产”和“销售开发产品”用于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预售收入可以作为广告和商务招待的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业务费》(国税发〔2009〕31号)
(一)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费用,应按税法的60%扣除。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该企业销售(业务)收入的15%。本年度,应扣除;在某种程度上,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可以看出,销售(业务)收入是计算广告费,业务促销费和业务娱乐支出的基础。
(3)企业通过正式签署“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获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其次,可以在税前扣除预付的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税增值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不动产并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应纳税额
(2)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或租赁服务,并且采用预付款方式,则纳税义务应在预付款当日发生。
(3)纳税人在项目完成和结算之前从房地产转让中获得的收入。如果不能根据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来计算土地增值税,则土地价值-可以预申请增值税。 g进行清算,将进行清算,并将越来越少地进行补充。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4)企业发生的当期费用,开发产品的应课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在当期确认。
第三,应计费用的一部分可以视为可抵税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 [第34号]
(1)如果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费用和支出凭证,则企业可以临时计算提前缴纳季度所得税时的账面金额;结算后,应补充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证明。
(2)除以下应计(应付)费用外,税费为实际发生的费用:
1。如果尚未结算外包项目并且未获得全部发票,则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不足的发票金额,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如果尚未建造公共设施或尚未完成,则可以在预算中合理地计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设施必须满足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要建立的条件,并且不可撤销,或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3。应上交政府但尚未上交的建设费和财产改良费,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财产完善费,是企业应当根据需要承担的财产管理基金,公共建设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