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应纳税额少于100,000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须缴纳半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1.在相应网站的主页上选择[我要查询],如图所示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2.此时,在新界面上,确认查询对象后,单击[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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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这种方式确定[税期的开始和结束]来[查询]相关结果,您可以在互联网上查看去年的所得税结算表。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金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工人人数由企业派遣。
员工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公司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值+季节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