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自由行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检查等名义为杰出的营销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豁免为个人实施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差旅费和差旅费。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一致工资合并,按照“工资收入和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这种报酬,应当视为当期劳务收入,并按照“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征收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3.应税收入=扣除三项保险和一项金扣减标准后的每月收入
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