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 间接股权转让

提问时间:2019-11-26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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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6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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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之间的间接股权转让为什么会产生避税现象

您好,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与直接股权转让有关。由于公司制度的引入,投资者的投资形式得以丰富。投资者可以选择直接投资相关资产。他们还可以选择建立法人实体,例如公司。法人投资相关资产,然后投资者间接控制由其建立的法人。投资相关资产。非居民企业选择间接投资拥有或转让中国财产,利用股权的虚拟特征,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将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交易转换为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并逃避直接转让应纳税的中国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非居民直接投资拥有或转让中国财产,而间接投资的税收差异很大。例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直接投资于资产或机构的转让或转移所取得的收入,应归属于中国机构和地方的收入,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另一个示例中,根据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投资于中国房地产的购置或转让的非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资产所得应被视为来源。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中国的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非居民企业通过间接投资或转让上述中国财产而获得的收入通常无需缴纳中国所得税,因为它不能确定为来自中国机构或地方的收入或来自中国的收入。 。

如果您可以提供更多详细信息,则可以做出更详细的答案。

企业 重组_转让 所得税

如何运用税收居民企业概念对境外间接转股征税

这是中国税务机关首次使用居民税收企业的概念质疑海外间接股权转换的实质。这也是税务机关第一次主动将境外公司确定为居民企业,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间接收购或出售中国公司股权感兴趣的外国投资者必须了解此案的重要性,并了解中国税务机关如何使用居民纳税企业的概念对海外间接转换交易征收中国税。

基本案例

股权转让公司A(卖方)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转让前,甲公司持有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股权(目标公司)。 M公司间接持有J公司和其他三家中国公司在中国的股权。 2011年7月,A公司将其在M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一家美国上市公司(买方),这导致A公司间接出售了四家中国公司的股份。交易完成后,M公司会派人去。

处理

税务机关根据卖方提供的交易报告进行了案件调查。由于M公司(目标公司)是香港的上市公司,并且是一定程度的经济实体,因此它不能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非居民企业(国税函〔2009〕698号)和一般性的反避税规则,以否定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然后通过“渗透”重新刻画间接转让交易的特征。因此,通过回顾M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多年财务报告,合同和相关材料,可以发现M公司负责日常生产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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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付重组并购的税收问题

国内重组的特殊重组范围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法人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改制业务所得税(财税[2009] 59号,以下简称“ 59号文件”和“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在2010年(以下简称“第4号公告”),第59号文件和第4号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的公司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

59号文件和4号公告借鉴了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模式(例如美国的商业目的)的国际经验。斧头法,持续经营以及股东的持续利益)。要求),适用于合并和重组过程的初步法规以及建立适用于合并和重组过程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特别是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并购应用特殊税收待遇(以下简称“特殊重组”)时。

遵守此税的处理条件为:合并和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营的期限(在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改变原始的实质性业务活动),股权的限制期限(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转让),目标资产和权益比率要求(占总资产的75%以上),股权支付限额(股权支付不少于85%)。但是,特殊重组不是永久性的免税,而是税法明确允许的递延税项,这反映了中性原则,即税收不妨碍企业的正常重组,因为企业通常很少或很少。特别重组没有现金...国内特别重组的范围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布《关于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以下简称“ 59号文件”)和《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4,以下简称“ 4号公告”,由第59号文件和第4号公告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部门}。

第59号文件和第4号公告借鉴了国际上公司重组税收政策以及征收和管理模式的经验(例如在中国的业务目的)。美国税法,持续经营和股东权益的持续发展以及公司合并的初步监管和建立。适用于重组过程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系特别体现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并购的特殊税收待遇(以下简称“特殊重组”)中。

有:合并和收购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经营期限(在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有的实质性业务活动),股权期限有限(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转让),目标资产和权益比率要求(占资产总额的权益不少于75%),股权支付的限额(权益支付不少于85%)。但是,特殊重组不是永久性的税收减免,而是税法明确允许的延期纳税,这反映了中性原则,即税收不会妨碍企业的正常重组。企业通常在特殊重组中几乎没有现金收入,或者没有现金收入,如果强迫相关方,如果该行业按照一般重组纳税,显然会给相关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压力,阻碍企业开展业务。从商业需要进行业务重组,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下降。尽管以上文件系统阐明了特殊重组的适用条件,但后续的解释,解释和解释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