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按照企业自身有关获取应税收入的规定发放的办公通讯补贴,将计入职工工资,并按照税前扣除工资进行处理。 。如果账单是公司所得税前的个人姓名,则不得扣除个人通讯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阐明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事项: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如果《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明确,应在明确规定之前,根据企业的财务会计准则暂时计算。
因此,如果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电话费用符合《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薪酬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第二条的规定,是,企业为员工提供沟通处理实行货币化改革后,按月支付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计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未实施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有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企业可以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方法作出反应,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薪酬扣除税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