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财税[2003] 16号
(19)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从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所有收入中扣除代表业主支付的水,电和煤气以及代表出租人支付的水,电,气和租金是营业额。
如果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则将其包括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收取。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帐户记入其他应付款。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您可以查看协议是否得到满足。当其他应付款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时:借入其他应付款贷出其他业务收入
答案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重复服务收取长期服务费。提供给客户的劳务活动发生时被确认。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有关收入应在发生相关劳动活动时分期确认。
答案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19款的规定(财税[2003] 16号);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所有与管理相关的收入的余额减去代表房东支付的水,电,气和租金,以及代表租户支付的水,电,气和房屋的租金,即营业额。因此,对于收取的其他费用,取决于它们是否在上述免赔额范围内。
因此,收款将不收取营业税,只收取营业费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所收取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