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可以为所有员工在上班途中和其他意外中支付的保险扣除之前的公司所得税吗?您是否希望将当月薪水和薪水的收入相结合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谢谢!答:1.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 。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应在规定比例内扣除。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向全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可以扣除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照省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合法人身安全保险。 ”国税发〔2003〕45号第5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职工缴纳基本的或补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以在当前付款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扣除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他税法(例如商业保险)不允许扣除税前费用。2.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 94号)规定:1.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单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后缴纳的税款问题。单位购买职工个人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薪金所得”项目,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法;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退还。2.关于个人担保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