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看优惠企业所得税或优惠个人所得税,这两者是不同的:
在通过县级以上县级以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以扣除年利润总额的<= 12%。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向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捐款,捐款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收入的30%(如果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只能按照捐赠扣除额扣除);对于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个人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支付扣除额;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完全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对红十字会的个人捐款;一些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扣除个人捐赠给他们的收入
现在,向红十字会捐款的公司无法享受全部减免。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指的慈善捐赠,是指企业将县级以上县级以上社会慈善组织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利捐赠法”为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符合设立法人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方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3条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公益捐赠。
年度总利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通过县级以上社会公益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的大于零的数额。
2.根据现行税法,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从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对公益事业的个人捐款扣除所得税之前扣除。
3.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帮助减轻灾害,减轻贫困,向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援助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健康,体育;
(3)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11年7月1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24条规定:《税法》第6条第2款提到个人对教育和其他公共事业的捐赠,意味着个人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转移收入捐赠给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
捐赠金额中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
1。审计征集企业。符合上一纳税年度要求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已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预付款时间,他们可以享受减税政策一半;如果在纳税年度中预平均了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在预付款期间享受减半税收政策。
2.以固定费率收集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这是一个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如果在预缴期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则有资格享受半税政策。
3.收取固定金额的企业。如果有必要按照减税政策规定减少固定金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规定收取。
4.上一个纳税年度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果预期能够满足当年的要求,则预付款时的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可以减半。政策。
5.预计今年的新成立企业将符合今年的小型盈利企业的条件。预缴时累计的实际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可以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所得税是不同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有时,收入分为会费,工资收入和意外收入(例如彩票奖金)。所得税,又称所得税和所得税,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各种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
所得税是一种税种,由自然人,公司或法人征税。世界各地有不同的税率系统。例如,有累进税率和多个统一税率。所得税是指所有应纳税收入的纳税人的总称。
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公司税称为公司税,通常称为获利企业的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或综合所得税。一些国家对个人收入征税。个人所得税是自然人应向政府支付的法律规定的收入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