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固定资产第4号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估计净残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估计净残值后,就不能随意更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此外,它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期限为:(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十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保修期为10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保修3年。当企业选择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短期间有差异时,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是估计值,受诸如技术开发,使用环境,使用强度和维护等因素的影响。会计准则和税法为其确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通过选择折旧年限,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列出折旧费用,充分发挥折旧的税收折旧效果。
《企业固定资产第4号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就不能随意更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可用于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具有更快的产品更换速度; (2)常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固定资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时,最短折旧年限不得少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但是,税法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使用有限制,这与会计准则不同。
[1] 10 45%4.5 4.5 5.5
[2] 10 45%4.5 9 1
5.缩短寿命方法的模型20%
短期折旧方法(仍根据上述示例,使用期限从5年缩短为1年,相当于缩短了20%)
缩短使用寿命的20%单位:万元(表5)
时限原始值年度折旧率(10-1)÷1×100%= 90%年度折旧额累计折旧额折旧值
[1] 10 90%9 9 1
假设五年税前公司会计年度无税利润为人民币100万元。分析如下:
比较不同折旧年数对总利润的影响单位:万元(表6)
年企业会计税前利润(万元)年末折旧方法100%年末折旧方法缩短80%年末折旧方法缩短60%年末折旧方法缩短40%年终折旧方法折旧方法20%
5年税前年度折旧利润4年税前年度折旧利润差3年税前年度折旧利润差2年税前年度折旧利润差1年年折旧税利润前利润
[1] 100 1.8 98.2 2.25 97.75 -0.45 3 97 -1.2 4.5 95.5 -2.7 9 91 -7.2
[2] 100 1.8 98.2 2.25 97.75 -0.45 3 97 -1.2 4.5 95.5 -2.7 — 100 1.8
[3] 100 1.8 98.2 2.25 97.75 -0.45 3 97 -1.2 — 100 1.8 — 100 1.8
[4] 100 1.8 98.2 2.25 97.75 -0.45-100 1.8-100 1.8-100 1.8
[5] 100 1.8 98.2 — 100 1.8 — 100 1.8 — 100 1.8 — 100 1.8
小计500 9 491 9 491 0 9 491 0 9 491 0 9 491 0
由以上计算可知,与5年期折旧法相比,4年期折旧法前的4年税前利润每年减少45,000元。四年减少18,000元。在第五年,它又被转回以使税前利润一次增加18,000,这在5年内彼此抵消。
三年折旧方法,即将折旧年限缩短2年,将最小折旧年限缩短60%,即在国家税法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即3年期间折旧方法和五年期间与折旧方法相比,前三年的税前利润每年减少12,000元,三年的总利润减少36,000元。但是,在接下来的两年中,税前利润每年将增加1.8万元。之前的利润为36,000元,在5年内彼此抵消。
一年期间法,即折旧年限缩短了4年,最小折旧年限缩短了20%,也就是说,此缩短期间的最低比率大大低于国家规定60%,一年期间折旧方法与五年折旧法相比,第一年的税前利润减少了7.2万元,但随后的四年,每年的税前利润又增加了1.8万元。利润为7.2万元,在5年内相互抵消。
6.余额双倍下降模型
双倍余额递减法(仍根据上述示例,使用期限为5年)单位:万元(表7)
年折旧基准年折旧率= 2÷5×100%= 40%年折旧金额累计折旧金额折旧价值
[1] 10 40%4 4 6
[2] 6 40%2.4 6.4 3.6
[3] 3.6 40%1.44 7.84 2.16
[4]--0.58 8.42 1.58
[5]--0.58 9 1
7.总年份模型
总年数法(仍根据上述示例,使用期限为5年)单位:万元(表8)
累计折旧的年基年度折旧率= N / 1 + 2 + 3 + 4 + 5年度折旧金额累计折旧金额折旧价值
[1] 9 5/15 3 3 7
[[2] 9 4/15 2.4 5.4 4.6
[3] 9 3/15 1.8 7.2 2.8
[4] 9 2/15 1.2 8.4 1.6
[5] 9 1/15 0.6 9 1
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总数法和年折旧法比较和分析税前收入。单位:万元
年税前利润(万元)年末折旧法余额双倍下降法年累计法
5年年度折旧额税前利润年度折旧额税前企业利润差额年度折旧额税前企业利润差额
[1] 100 1.8 98.2 4 96 -2.2 3 97 -1.2
[2] 100 1.8 98.2 2.4 97.6 -0.6 2.4 97.6 -0.6
[3] 100 1.8 98.2 1.44 98.56 0.36 1.8 98.2 0
从表9可以看出,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全年计税法,则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2,000元,当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第二年为了将前2年的应税收入减少1.8(1.2 + 1.6),如果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税务机关将在2年内少征收45,000元(1.8×25%)的所得税,税务机关是否允许企业采用如果永久性差异法处理低收入所得税,那么国家将变得富裕起来,有45万人。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递延差额法,则第四部分将税收收入转回600万元,第五部分将税收收入转回1.2万元,并转回两年内达到1.8。万元(0.6 + 1.2),即所得税的征收又增加了4.5万元(1.8×25%)。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只是在第四,第五年收回前两年少收的45万元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