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企业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4)款中提及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和税务机关还有其他除非特别说明。
公司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通过税收经济杠杆鼓励和支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发展的灵活调整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原则规定了两种优惠的税收减免。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他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免税;提供减免税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执行。税制改革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业和兽医站,水上站。生命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暂时免征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所得税城镇公共机构;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企业或营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从开放之日起免征所得税的第一年,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所得税将在第二年减半;新近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中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营业开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可以减免两年所得税。
(3)除了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全面利用企业生产过程的生产,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作为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并且企业使用企业的外部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以大型煤as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产品的所得免征所得税;为了处理和使用其他企业的废物,请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使用这些资源企业设立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免1年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境和贫困”地区新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三年所得税。
(5)企业和事业单位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暂时免征。征收所得税。
(6)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企业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减免1年所得税。
(7)重新设立的城市劳务和就业服务企业,如果城镇失业人员的安置超过企业雇员总数的60%,则在经国家批准后可免征3年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期限届满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将所得税减半,为期两年。权威。
(8)高中以及经营工厂的中小学暂时免征所得税。
(9)由民政部门经营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如果“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指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持有政府债券的企业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是指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的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十二个月投资收益。
第84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款所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也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
(3)除与组织相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用于注册公益事业或非营利事业;
(4)财产及其果实不得用于分配;
(5)根据注册批准书或公司章程,该组织取消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由注册管理组织捐赠给该组织具有与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社会公告
(6)投资人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VII)员工的薪水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在未分配的阶段进行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程序,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85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具有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除非税务机关另有规定。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培养选择新品种; 3.中药材种植; (四)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五)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农业机械的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种植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发展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8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钥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收入,自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首先获得该项目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本条规定的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以及内部自建和自用项目,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海水淡化等该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第89条对于依照本条例第87条和第88条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物品,并在减免税期内转让的,受让人可以自转让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间的规定税收减免;如果在期限届满后转让减免税,则受让人可能无法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税。
公司所得税法第90条第4款,合格技术转让收入的第27条第4款被免除或减少公司所得税,这意味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移收入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91条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5)款的规定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按1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以下收入可免征公司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第9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是指国家需要给予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时间: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将颁布实施。
第九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中华民国民族区域自治。
在民族自治地方,国家限制或禁止产业的企业,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品而产生的研发费用。新流程如果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按规定扣除实际发生额的研发费用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企业对残疾人安置的工资额外扣减,是指企业在安置残疾人时给予残疾人的工资扣除。根据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是指企业对其他受国家鼓励由国务院解决的职工的额外工资扣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97条(第31条,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风险投资企业使用股权投资对一家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持有股权2年的当年,从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额的70%;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第9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提到的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的产品更换和更换速度更快;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如果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方法,则最低折旧期限应不少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
第9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所得税减免”,是指以《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并且生产国家不受限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收入将减少到总收入的90%。
前款所称原材料在生产资料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10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所指的税收抵免是指购买和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的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和“有效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专用”“及“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特殊企业所得税优惠”为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从专用设备投资中扣除应纳税额的10%。该年企业的百分比;如果抵免额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转让和租赁的企业,五年内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弥补已记入的企业所得税。
第101条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送。报国务院批准公告后。
第102条:如果企业同时从事采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则应分别计算其优惠项目,并合理分摊企业的定期费用;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
减少规则:
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且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根据实际扣除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研发费用的50%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时,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从事文化产业和其他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予以扣除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若干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财税[2014] 85号)第四条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股权投资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在其持有股权2年的当年按70%的税率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税额收入金额。
如果当年的抵扣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合法合伙人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应通过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24个月)。从合法合伙人从企业获得的应税收入中扣除70%。如果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62号)第二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合法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全国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第二条
4.扣除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受雇人员支付的工资
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应根据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和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的100%的实际扣除额进行扣除。
残疾人的范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8号公告)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限额
在新增加的商贸企业职位中,招募持有《就业和创业证书》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新雇员,并签署一份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社会依法缴纳保险费;三年内,将根据实际招募人数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末,如果纳税人的实际营业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纳税人将扣除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的差额减少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年度的扣除额不足,则该扣除额将不会在以后年度结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与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创业和就业有关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39号) )第2、3和4条,第五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具体实施税收政策以支持和促进企业家精神和就业的公告关键群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的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 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就业税优惠对象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6.购买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应按一定比例抵税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能源和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公司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
如果本年度的信用额不足,则该信用额可能会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实际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的企业,在五年内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偿还已贷记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 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企业目录》的通知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2008年版)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第2号)。 1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7.支持自雇退休士兵开办企业和就业企业,并限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在诸如商业和贸易之类的新增加的企业职位中,如果新聘的自雇退休士兵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则他们将根据三年内的实际招募人数确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企业的实际营业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企业将扣除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总统令)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有关税收政策以支持退役士兵自雇创业的通知(财税[2014]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