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补偿是营业外收入,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
可以扣除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合理补偿费用。
中国。会计网学校的小雯回答:由于我公司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将质量补偿金反映为“营业外支出”。相反,会计处理是以购买客户产品的形式进行的。如果您不考虑合理和不合理的问题。您只需要将帐户调整为质量补偿条目即可
此外,不能扣除这些正常购买的进项税,应将进项转出并计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质量补偿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发生的质量补偿费用是业务流程中的正常费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位于江苏省)从事特种车辆,特种特种车辆和改装车辆的生产和销售。2014年5月,甲方与甲方物流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质量补偿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在使用甲方购买的30辆汽车时,其上的车辆发生严重的弯曲变形。上平台的后端和后端质量问题,例如提升油箱破裂和漏油。甲方同意赔偿车辆往返费用,车辆保险费和维修费40万元。该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开具收据以作收据。甲方接管销售订单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质量保证金,并在“其他应收款”中计入100万元。财务部门执行以下会计处理:
对于是否可以扣除税前的甲方支付的质量补偿,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如果质量补偿列在“营业外支出”中,则甲方尚未获得发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二种意见是,产生的质量补偿费用应与冲销坏账的“其他应收款”相抵,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的规定。扣除企业资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特别声明后,可以扣除税款。
第三种意见是,甲方支付的质量补偿是业务流程中的正常支出,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这三种意见中哪一种是正确的?
答案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第一意见显然是错误的。如果要求甲方获取发票以列出产品质量补偿,则可以要求甲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签发“开具具有红色增值税的特殊发票的申请表”。甲方由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甲方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主营业务收入。没有以这种方式进行的税前扣除争议,但是补偿协议中没有这样的条款。实际上,该操作也比较麻烦,并且买方不愿意以此方式解决质量补偿问题。
第二种意见也不正确。以会计处理的形式似乎可以冲销坏账,但是从对业务发生的实质分析来看,交易的抵消是间接支付质量补偿。例如,以银行存款支付的质量补偿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以转移方式支付的质量补偿款是冲销坏账,不能在税前直接扣除,结论难以成立。
总之,第三点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