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发行,无窃!
作者:会计教师网
1.如何出售通用设备条目?
答:通用设备是否是您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是您的固定资产,则将使用固定资产的正常处置业务进行处理。
2.您可以为一般销售充值并获得预付卡吗?税率是免税的。我可以扣除所得税吗?如果不可能的话?该怎么办?
答案:预付卡可确认预付帐户,且不可在税前扣除。在向实际消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将记录报销费用。根据实际扣除。
3.“(II)获取表示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包括火车电子票),进项税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票面价值÷(1 + 9%)×9% ”这里错了吗?火车票是3%,飞机票是9%吗?
答案:铁路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面值÷(1 + 9%)×9%。
4.存储服务和存储租用有什么区别?
答案:仓库租赁是指租用仓库。仓储服务不仅租赁仓库,还提供人员服务。
5.新企业的装修费摊销多少年?
答案:自有房屋装修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折旧将在下个月计算。
6.自有财产的装修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折旧是在下个月计算?
答案:首先进行会计处理,然后注册帐簿。需要更多相关的总分类帐明细帐户余额才能根据报告要求完成报告项目。
7.如果个人有多个方面的收入,但每年的总收入不超过60,000,则服务公司在劳务收入中预扣并预付的20%税额可用于退税。?
答案:是的,预付款金额经计算大于应付金额。为什么不申请退税。
@会计网保留所有权利。
什么是避税?避税是指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或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又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合理的避税方法有很多类型,例如使用国家税收优惠,转让定价,成本计算,融资和租赁。
1.适当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置于国务院之下,避免了过多和无序的减免税。同时,税法以法律形式提供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高技术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按15%的减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以三种废物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免所得税;年纯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机构,进行技术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培训等,暂时免征所得税等。企业应在这方面加强对优惠政策的研究,努力通过调整收入,使企业享受各种优惠税收政策,最大程度地避税,增强实力。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经济开发区正在兴起。他们引入的促进投资的条件非常诱人,其中大多数通过减少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几年来吸引资本,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公司是高科技行业或鼓励性行业,那么这种有利条件当然将成为公司避免征税的优先因素之一。
2,定价转移
转让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指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从事经济活动以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的企业的双方不以市场公平价格为准。它是一种基于企业共同利益的产品定价方法。使用此定价方法的产品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以达到减少征税或免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避税原则通常适用于税率不同的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将高税率企业的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企业,最终减少了两家公司的总纳税额。
出于保密原因,我们与某些避免逃税的公司严格保密,并以匿名方式处理。公司A的总部位于沿海经济特区,并享有15%的优惠所得税率。其产品的生产由位于中国的B公司完成,B公司按33%的比例税率纳税。
公司A每年从公司B购买100万种产品以进行国外销售,购买价格分别为6.8元和8.3元。显然,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5.2元/件,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利税情况已经很明显了:
甲公司的年利润=(8.3-6.8)×100 = 150(万元)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150×15%= 22.5(万元)
乙公司的年利润=(6.8-5.2)×100 = 160(万元)
B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160×33%= 52.8(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支付的总所得税= 22.5 + 52.8 = 75.3(万元)
为了避税,可以将高税率的B公司的部分利润转移给A公司。我们已经知道,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的产品的单价为6元,而仍以8.3元出售,则:
甲公司的年利润=(8.3-6.0)×100 = 230(万元)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230×15%= 34.5(万元)
乙公司的年利润=(6.0-5.2)×100 = 80(万元)
B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80×33%= 26.4(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支付的总所得税= 34.5 + 26.4 = 60.9(万元)
两家公司A和B的利润转移前后,这两家公司的年利润总额为:150 + 160 = 310万元;利润转移后的总利润为:230 + 80 = 310万元。利润转移前后,两家公司的利润总额仍然相同。但是,在采用转让定价后,两家公司应交的所得税减少了75.3-60.9 = 144,000元。只要公司能够找到两个税率差异较大的两个地区,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与合作,贸易额越大,节省的税款就越多。
3.分担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当按照一定的方法摊销为成本。费用分摊是指在保证企业必要费用的前提下,公司试图从帐目中找到余额,以便在将费用分配到成本中时尽可能地分配费用,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了税收。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通常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定期摊销。只要我们仔细分析折旧的计算方法,就可以总结出一般规则:无论采用哪种分配方式,只要将成本尽早分配到成本中,则成本越大尽早分配成本,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种分配方法最能帮助企业达到最大的避税目的,则需要根据预期费用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最后确定。
4.通过名义融资避税
这个原则是使用某些筹款技术使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低的税收负担水平。一般来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主要途径有三种:
1.自我积累; 2.借款(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发行债券); 3.发行股票。
自累积红利是公司的税后利润,发行股票所应支付的股利也用作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法。避税的目的。
借款利息费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可以用来抵销利润并最终避税。
5.资产租赁
季度收入为6900万美元,同比增长10.1%
季度的毛利率为62.4%,低于去年同期的64.5%
的活跃用户于2019年9月30日达到2,032,比去年同期增长17.3%
拉斯维加斯-(美国商业资讯)-全球企业软件产品和服务提供商,Oracle和SAP软件产品的领先第三方支持服务提供商以及Salesforce合作伙伴Rimini Street,Inc.。纳斯达克股票代码:RMNI)今天宣布了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业绩。
里米尼街(Rimini Street)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塞思·拉文(Seth A. Ravin)说:“我们继续看到,在第三季度中,过去18个月中,我们在全球销售能力,生产力和基础设施方面进行了投资。这就是性能的提高。我们还继续扩大我们的全球能力和新产品及服务,并已在迪拜开设了一家办事处,以服务海湾地区的客户,并宣布在全球范围内推出SAP应用管理服务。另外,今天我们宣布在全球范围内推出针对Oracle数据库和应用程序的应用程序管理服务。 ”
Rimini Street首席财务官Tom Sabol说:“第三季度的收入,销售和市场营销以及一般管理费用均在我们的季度指导范围内,第三季度和年初至今的毛利率均在除了我们之前提供的指导。我们仍然致力于公司的长期目标,包括收入增长,强劲的自由现金流以及可持续的GAAP盈利能力。 ”({}} 2019年第三季度业绩摘要
2019年第三财政季度的收入为6,90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的6,260万美元增长了10.1%。
2019年第三季度的年化订阅收入约为2.74亿美元,较去年同期的2.5亿美元增长10%。
截至2019年9月30日,活跃用户数量达到2,032,比去年同期的1,732增加了17.3%。
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12个月的收入保留率为91.5%,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12个月的保留率为92.0%。
2019年第三季度的毛利率为62.4%,而去年同期为64.5%。
2019年和2018年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均为250万美元。
2019年第三季度的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营业收入为750万美元,而去年同期为1070万美元。
2019年第三季度的净收入为170万美元,而去年同期则为净亏损4840万美元
2019年和2018年第三季度的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净利润均为670万美元。
2019年第三季度的调整后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为760万美元,而去年同期为1080万美元。
2019年第三季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稀释后每股收益为每股净亏损0.07美元,而去年同期为净亏损0.85美元。
本新闻稿中的非GAAP财务指标与最直接可比的GAAP财务指标的对帐已包含在本新闻稿末的财务表中。标题为“非GAAP财务指标和一些关键指标”的段落描述了这些指标,公司认为它们的含义以及计算方式。({}}该公司在2019年第三季度的亮点
宣布,全球汽车制造商现代起亚汽车选择了里米尼街为其全球数据库产品组合提供支持和维护服务。
宣布在全球范围内推出了针对SAP的应用程序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了用于运行SAP的交钥匙支持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集成了AMS和SAP的支持服务。
扩大了在中东的投资,包括在迪拜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并雇用当地员工来支持海湾地区不断增长的需求。
完成了超过7,500个支持案例,平均总体客户满意度得分为4.8(5.0中的5.0)。
为全球客户提供有关Peoplesoft,JD Edwards,SAP和Oracle E-Business Suite产品的15,000多种税收,法律和法规更新
宣布了多个奖项,包括:
全球SAP支持团队获得了年度客户服务团队的Stevie ABA金奖和Stevie IBA银奖;
年度最佳公司| Stevie ABA金奖和Stevie IBA计算机服务金奖;
在“客户销售和服务奖”中赢得了四个奖项,包括“年度金牌里程碑”奖和“年度杰出客户服务奖”。
参加了13个CIO,CFO和IT采购领导者活动,包括纽约CFO.org,在墨西哥Puerto Vallarta举行的IDC CIO授权会议,在达拉斯举行的Gartner ITAM峰会,以及东京的日本信息系统用户协会。(())2019年收入指引
该公司维持全年的中值指导为2.75亿美元,并将其2019年第四季度的收入指导范围缩小到2.745亿美元至2.755亿美元之间,而2019年第四季度的收入为指导范围设定在7,130万美元至7,230万美元之间。
首席财务官变更
里米尼街今天宣布,托马斯·萨博尔(Thomas Sabol)已辞任首席财务官,并将于2019年11月15日生效。他将前往居住国寻求其他机会。斯坦利·姆布瓜(Stanley Mbugua)以前是公司的副总裁兼公司总监,已被任命为集团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官,自2019年11月5日起生效。该公司正在积极招聘新的首席财务官。拉文先生说:“我要感谢汤姆在过去三年中为管理公司财务做出的贡献,包括成功完成了一些重大的再融资交易并帮助公司在2017年上市。我们希望他能一个新角色一切顺利。 ”
网络广播和电话会议信息
公司使用非GAAP财务指标
本新闻稿包含某些“非GAAP财务指标”。非GAAP财务指标并非基于全面的会计准则或原则。此非GAAP补充信息无意替代US GAAP要求披露的绩效指标。非GAAP财务指标应被视为对GAAP财务指标的补充,而不是对其的替代或替代。本新闻稿的财务表包括GAAP和非GAAP绩效的比较。标题为“非GAAP财务指标和某些关键指标”的段落介绍并解释了非GAAP财务指标。
关于Rimini Street,Inc.
前瞻性陈述
本新闻稿中的某些陈述不是历史事实,而是前瞻性陈述,符合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规定。前瞻性陈述通常包括以下单词:“可能”,“应该”,“将要”,“计划”,“打算”,“期望”,“思考”,“估计”,“预测”,“潜在”, “似乎“”,“寻求”,“继续”,“未来”,“将会”,“期待”,“期待”或其他类似的单词,短语或表达方式。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我们对未来事件,未来机会,全球扩张和其他增长计划的陈述,以及我们对这些计划的投资的期望。这些陈述是基于不同的假设和管理层当前的期望,而不是对实际业绩或历史事实的预测。这些声明受与Rimini Street业务相关的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实际结果可能会有重大差异。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里米尼街的经营环境的变化,包括通货膨胀和利率,以及影响里米尼街行业的一般金融,经济,法规和政治条件;未决诉讼(包括与永久禁令有关的诉讼)订购待上诉)或政府调查或任何新诉讼不利的进展;以优惠条件筹集额外股本或债务融资的必要性和能力,以及我们是否能够从运营中产生现金流以帮助我们制定增长计划增加资金提供资金;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是否足以满足我们的流动性要求;未发行的13.00%的A系列优先股的条款和效果;税收变化,政府法律和法规;竞争产品和定价活动没有利润增长;客户采用了最近推出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应用程序管理服务(AMS),Rimini Street高级数据库安全性以及Salesforce Sales Cloud和Service Cloud产品的服务,以及其他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推出的产品和服务产品服务;失去里米尼街管理团队的一名或多名成员; RMNI股票证券的长期价值不确定性;并在2019年11月7日的里米尼街10-Q季度季度报告中列出的“风险因素”标题下讨论的内容是,Rimini Street未来的10-K表年度报告,10-Q季度表和8-K状态报告会不时更新,并且还会向公司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其他文件进行更新。此外,前瞻性陈述代表了Rimini Street在本新闻发布之日的期望,计划或对未来事件的预测和观点。里米尼街(Rimini Street)预计,随后的事件和发展将导致里米尼街(Rimini Street)的评估发生变化。但是,尽管Rimini Street可能会选择在将来的某个时刻更新这些前瞻性声明,但Rimini Street特别声明,除法律要求外,该公司在这方面没有义务。在本新闻稿发布之日后的任何日期,这些前瞻性陈述均不得解释为代表里米尼街的观点。
2019 Rimini Street,Inc.保留所有权利。“ Rimini Street”是Rimini Street,Inc.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注册商标。 Rimini Street,Rimini Street徽标,两者的任意组合以及其他带有TM标记的标记是Rimini Street,Inc.的商标。。所有其他商标均为其各自所有者的财产。除非另有说明,否则Rimini Street与本新闻稿中提及的商标所有者或其他公司没有隶属关系,认可或结盟。
RIMINI STREET,INC。
未经审核的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
(以千为单位,每股金额除外)
资产{(}} 2019年9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当前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美元
41,725
24,771
用途有限的现金
436
435
应收帐款,不包括$ 477和$ 489的准备金
61,829
80,599
预付款项及更多
11,198
7,099
流动资产总额{(}} 115,188
112,904
长期资产:
房地产和设备,不包括9,949美元和8,543美元的累计折旧和摊销
3,605
3,634
储蓄及其他
1,632
1,438
递延所得税净额
907
909
总资产
121,332
118,885
负债,可赎回的优先股和股东赤字
流动负债:
到期的长期债务
-
2,372
应付账款
2,580
12,851
累计薪酬,福利和佣金
22,337
22,503
其他应计负债
22,506
20,424
递延收入
167,024
180,358
流动负债总额
214,447
238,508
长期负债:
33,489
28,898
应付应计股息{(}} 1,149
1,056
其他长期负债
2,326{(}} 2,011
负债总额
251,411
270,473
可赎回的A系列优先股:
批准180股;截至2019年9月30日和2018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分别为154股和141股。优先清算154,082美元,不包括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25,444美元和140,846美元的折扣以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26,848美元的折扣{(}} 128,638
113,998
股东赤字:
优先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批准的99,820股(不包括180股A轮优先股);没有指定其他回合
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已批准100万股;截至2019年9月30日和2018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分别为67,109和64,193股
7
6
附加实收资本
97,896
108,347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1,898({}})(())(1,567({}})
累积赤字(())(354,722({}})(())(372,372({}})
股东亏损总额(())(258,717({}})(())(265,586({}})
负债,可赎回优先股和股东赤字总计
未经审核的简明综合运营报告
截至9月30日的3个月
截至9月30日的九个月(())2019(())2018(())2019(())2018
收入
68,952
62,629
203,168
185,083
收入成本
25,915
22,220
74,786
71,845
总利润
43,037{(}} 40,409
128,382
113,238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
26,716
22,312
76,437
65,616
一般和行政
10,472
8,585
34,162
29,714
诉讼费用和相关的追偿:
专业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
3,642
6,990
6,127
25,002
上诉退款
-(())(12,775({}})(())(21,285({}})
保险费用和赔偿净额(())(339({}})
4,000(())(7,583({}})
诉讼费用和相关的追回费,净值:
3,303
6,990(())(2,648({}})(())(3,866({}})
总运营支出
40,491
37,887
107,951
91,464
营业收入
2,546
2,522
20,431
21,774
嵌入式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该公司以前的信贷安排包括被认为是嵌入式衍生工具的功能,需要将其分开并作为独立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考虑到公允价值要求的性质,我们决定将嵌入式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损益排除在外。我们无法将这些金额作为公司业务运营的一部分进行管理,也没有涉及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核心成本,因此这些成本已被消除。
其他债务融资成本:其他债务融资成本包括非现金冲销(包括因债务结算而产生的冲销),增加,债务贴现和发行成本的摊销,抵押贷款监控和其他相关信贷安排以现金支付的费用。尽管这些金额与公司的债务融资结构有关,但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服务客户的核心业务无关,因此将其消除。
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的利润是扣除以下项目后的净收入(亏损):利息费用,所得税费用和折旧摊销费用。
调整后的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的收益是指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的利润,但不包括以下各项:诉讼费用和相关回收(净值);递延债务融资成本冲销;诉讼判决后的利益;抵销递延债务融资成本;股票补偿费用;嵌入式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上面讨论的其他债务融资成本。
(该课程是新升级的,请单击图片查看课程详细信息)
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
1.国债的利息收入,铁路建设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股权投资收益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政府债券有利息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券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企业从企业债券中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并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发行人直接从发行人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并且发行人的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完全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到期前转让的国债或从非发行人购买的政府债券,对于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出的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和确定在转移国债或从非发行人购买的政府债券之前未赎回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的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式中的“国债额”是根据国债的票面价值或发行价格确定的; “适用年利率”是根据国债的年利率或等值年收益确定的;,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持有天数来确定“持有天数”。
(II)铁路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99号),规定: 2011-2013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半。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由铁道部发行和偿还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30号),规定: 2016-2018年持有铁路债券的公司投资者收入公司所得税减免50%。铁路债券是指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和偿还的债券,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如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债券。
(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 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13] 5号)规定,企业在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另行制定计划的城市发行和偿还的债券。
(4)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股息的权益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奖金投资收入是免税收入;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以从与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居民企业获得股息,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非居民企业为免税收入。上述股息收入,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不包括通过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份少于十二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入。合资格的投资收益,如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和股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之间的分配比例属于2007年及之前累计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形成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II。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和第85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关于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 122号)规定,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营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章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益或非营利性企业的注册;
4.财产及其罪孽不用于分配;
5.根据注册批准书或公司章程,该组织取消后的剩余财产将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者由注册管理机构转让给具有该财产的组织作为组织的性质和目的,并提供给社会公告;
6.投资者在投资于该组织的财产中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工资和福利支出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该组织的财产以相同的方式分配。
前款确定非营利组织的行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来自非营利组织的以下收入免税:
1.从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收入;
2.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政府补贴收入外,还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4.来自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来自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3号)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117号),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收入非营利组织的成员资格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提供了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118号),符合条件的科技园收入的非营利组织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了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III。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项目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
1.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
(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
(3)种植中药材;
(4)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业项目,例如灌溉大纲,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的运行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水养殖和内陆文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规定。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享受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 149号),以及《关于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 2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1.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进入“国民经济产业分类”(GB / T4754-2002)。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与改革计划)中属于限制和淘汰类别的项目的实施。改革委员会第9号命令)。《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企业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对品种和育种材料进行选育的结果,以及生产和初级生产的结果。这些结果形成的种子(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数量。来自加工和销售整合的收入。
3.企业通过种植和种植森林而获得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种植和种植树木和竹子,进行抚育和管理以及大规模的造林活动(包括所有权)获得的收入。通过拍卖或收购获得森林在一定的生长周期后,通过重新种植获得林木。
4.以下项目对企业收入的税收处理
(1)养猪和养兔应按照“畜禽养殖”项目进行;
(2)饲养牲畜和家禽产生的分泌物和排泄物应按照“牲畜和家禽饲养”项目进行处理;
(3)观赏作物的种植应按照“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进行;
(4)除“畜禽养殖”以外的生物育种项目应作为“海洋育种和内陆育种”处理。
5.农产品初步加工有关事项的税收处理
(1)根据委托合同,企业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通知(试行)。财税[2008] 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 26号)。处理。
(2)财税[2008] 149号文件,“油厂的初加工”过程包括“冷却,过滤”等; “制糖厂的初级加工”过程包括“过滤,吸附,分析,除碳,《浓缩,干燥》等规定的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 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如果企业从事《种植和育种项目条例》第86条第2款的实施,这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50%,并直接进行初步加工并符合范围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应当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种成本和费用,计算种植,育种项目和初步加工项目的收入,并根据适用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购买后买卖茶叶的企业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6.在有效期内获得农业部颁发的《青海省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近海捕捞企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购买用于再种植和育种的农产品的税收处理
企业购买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将在自己或租用的地点重新种植和饲养,以进行育肥,育苗等,并经历一定的生长周期以改变其生物形态, 并不是如果在此环节中由于农产品的加工而使产品的使用价值大大增加,则可以视为对农产品种植和育种项目的相应税收优惠。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无法确定企业的农作物种植和繁殖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则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政府的确认意见。县级以上部门。
8.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受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影响的项目,则应单独核算,并分别计算优惠项目的税基和优惠金额;如果不清楚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比例分配法或其他适当的验证方法。
9.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执行《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条例》第86条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受托企业受委托执行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条例第86条,并根据受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0.购买农产品后直接销售的企业的贸易活动所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从事畜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IV。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和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财政部税收局《关于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第80号实施条件应由企业实施,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不得叠加和享受。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0号),规定:在《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指定的饮用水项目新项目的投资和管理收入,在获得项目的纳税年度的第一至第三年和第四至第六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公司所得税减免50%。
饮用水项目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造的供水工程设施。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自来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和用水户协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
(IV)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新电网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3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凡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电网新建设项目(输变电设施)居民企业,可享受“三免三减”待遇减半”法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新电网工程的核算特点,暂时采用资产比例法,根据新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新电网工程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公司固定电力资产的总价值。,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能独立计算跨省收入超过330KV的企业,以及新的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项目和新的500KV以上的直流输变电项目,应按照项目的营业收入。,运营成本等,分别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本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以根据企业的期间费用和分配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
分摊的定期费用=企业的定期费用×股份比率
第一年的分配比率=项目的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值/ [((当年年初的总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值+于当年年初的总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值)。企业的年末)/ 2]×(当年获得从第一次生产和经营收入到当年年底的月份/ 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比例=项目的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值/ [((当年年初的传输和转换资产的总原始值+于本年度末)/ 2]
2.对于其他符合条件但不能独立计算收入的新建输变电项目,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投产后新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增加的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与企业输变电固定资产总额原值之比,计算出新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扣除的应税收入的公式为:
本年度的应税收入=本年度的应税收入×减免率
减少率= [当年新的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价值/(当年年初的总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价值+于当年年初的总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值)企业的年末)/ 2]×1/2 +(在行中税法规定了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值的总和/ [(企业当年年初的传输和转换资产的总原始值+原始值)。年末输变电总资产的百分比)/ 2] +[((根据税法,享受第四至第六年的传输和转换资产的原始值之和)/((当年年初的传输和转换资产总额的原始值)。企业+本年末输变电总资产的原值)/ 2]×1/2
(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 55号),企业遵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了一次性批准并分批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例如码头,泊位,码头,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每一批均由单位计算,并享受“三免三减半折扣”的企业所得税:(())(A)不同批次在空间上彼此独立;(())(二)每批都有其自身的创收功能;
(3)会计核算以每批为单位,分别计算,并合理分配期间费用。
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项目
(I)环保,节能和节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合格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节水项目的收入从获得项目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开始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资格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是国务院财税部门直属有关商务部门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共同制定并宣布实施。
如果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并且在减免期限届满前转让,则受让方可以在转让之日起的剩余期间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待遇;减税期限到期在后续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可能不会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税和免税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10号) ):所得税优惠目录,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入,并符合12月31日之前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 2007年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可以在新的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减半”期间内按照新税法计算。从2008年开始获得该项目的第一笔生产和运营收入从当年1月1日起,享受剩余年份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环境保护,节能与节水项目(试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 166号)。
(II)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实施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节水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48号)规定,企业应当购买,购置,销从2008年1月1日起实际使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当年企业应纳税额可抵扣10%;如果本年度少于抵免额,则抵免额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的票价税的总价,但不包括根据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维护的费用。调试。
本年度的应税金额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在减去应减免税额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的余额。国务院税收优惠条例和过渡性税收优惠条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用于抵扣企业应纳的所得税;缴纳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特殊设备应是企业实际购买并实际用于自己的投资,以及企业已购买并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并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从购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或租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该专用设备的月份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应缴纳已抵扣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额。扣除。受让方可以将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减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年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则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和实际使用的节能措施。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租用的上述专用设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并符合租赁条件的前提下,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企业。规定的条件。融资租赁期届满后仍未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停止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并弥补已抵销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10〕11号)。 256):截至2009年1月1日,纳税人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清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清单”和“企业所得税”范围内购买并实际使用了专用设备。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减免清单”并获得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开具发票储蓄以及用于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和税收[2008第48号)第2条规定,在税收抵免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则对专用设备的投资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如果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需要购买专用设备金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价格和税金总额。如果企业购买专用设备以获得总发票,则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即为总发票上指示的金额。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税[2008] 115号)(2017年10月1日)废止日期),《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保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企业收入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2008年版)”(财税[2008] 118号)。
(III)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节能服务业增值税(VAT)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110):
1.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合格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除第一生产经营收入。对于企业所得税,在第四至第六年按25%法定税率的一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已签订节能收益分享合同的合格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对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实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以下规定:
(1)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能源消耗企业根据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而不再区分服务成本和资产资产价格治疗;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因执行合同的能源管理项目而转让给能耗企业的资产,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税收处理:过期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节能服务公司接受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计入已过期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3)能源管理合同到期后,当节能服务公司和耗能公司处理相关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时,耗能公司支付的资产价格将不再包括在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中。
3.本条中的“资格”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可以提供能源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和改造(包括建筑,设备安装) ,调试,验收等),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运营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服务;
(4)节能服务公司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目录的通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试行)(财税[2009])第166号)“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别中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投资不少于总投资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具有专职的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员,并有能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能源管理项目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1.对于实施节能收益共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施所得税的审计和征收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0] 110《企业所得税》第3号规定的“三减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分享合同规定的利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照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2.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减三减半减”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享受优惠的项目在优惠期内转让给其他合格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人继续经营项目的,可以享受自项目转让之日起剩余期间的规定优惠;到期后转让的,承让人不得对该项目重复享有优惠。
3.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产生的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资本化或支销。所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益分享期进行折旧或摊销。
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计算每个项目的成本和支出。合同约定的利益分享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不清楚的,应当合理分配。期间费用的分配应根据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权重均为50%。
4.节能服务企业,节能收益分享能源管理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符合财税[2010] 110号第2条第3款的规定。
5.享受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节能节水工程(试行)”(财税[2009] 166号))规定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利用和压力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收益分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认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宣布的第三方节能审查机构的责任,并签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认表》。 ,或政府节能部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六。资源利用综合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和《企业所得税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47号)规定:企业以《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获取不受企业限制和禁止的产品。国家并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收入减去总收入的90%。
前款所指原材料与生产材料之比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竞争目录》规定的标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实施。
同时从事其他项目的企业所获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益,应与综合资源利用收益分开核算。没有单独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资源税表(2008年版)》(财税[2008] 117号)。
VII。国家需要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国家需要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科技领域”的范围;
(2)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之比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的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和发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国科发〔2016〕3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和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管理指南》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No。 195年实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63号),截至1月1日。 ,2015年,在中国注册并实施经审计和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4号公告:
1.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当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起申请税收优惠,并向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限到期的年份,在通过重新认证之前,将按15%的税率暂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到年底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应当相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该期间的税收。
2.对于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税务部门在其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证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过程中或期间享受的优惠待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第一条应当提交认证机构审查。经审查确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自认定年度起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条件。
III。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表,执行备案程序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并妥善保存以下材料以备将来参考: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相应的收入数据中规定的范围;
5.员工和科技人员的年度证明材料;
6.本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和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管理信息以及研发费用辅助帐户,研发费用结构明细(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工作指南》附录2);
7.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4.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结算。2016年1月1日后,按照《会计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之前,按照《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科发[2008] 172号)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
VIII。软件业和集成电路业
在国家规划版图中,对集成电路制造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关键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非管理许可进行审批。已被批准。取消。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12号)。 27)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应在确定后计算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获利年度起的优惠期,从第一年起至第二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第三至第五年以25%法定税率的一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直至期满。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运营期超过15年。优惠期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盈利年度开始计算。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至今。
3.在中国新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合格的软件企业将有资格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第三至第五年以25%法定税率的一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直至期满。
4.国家规划布局中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税待遇,可以按1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立即获得增值税退税。(财税[2011] 100号) ,仅供企业使用。经研究,开发和扩展以供复制的软件产品,应单独计入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合格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应单独核算,并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购买的符合固定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以按照固定或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折旧或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以为2年(包括)。
8.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至最少3年(含3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3号):
1.软件企业的总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总收入。
2.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的期限应连续计算,不得由于中间损失或其他原因而中断。
(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进一步鼓励
《关于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6号)规定,合格的IC封装和测试公司,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制造商和集成电路专用集成电路制造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专用设备制造商必须满足如果您在2017年(包括2017年)之前盈利,则从获利年度开始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25%法定税率的一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并享受到到期为止;如果在2017年之前未实现利润,则优惠期从2017年开始计算,直至到期。
自2015年1月1日起,软件和集成电路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已移交给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门进行验证。信息产业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号)已实施。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国家计划和布局中的关键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IX。动漫产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5号),获批的动漫企业可以独立发展。并制作动画产品,并可以申请当前状态所得税激励措施,鼓励软件产业发展。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动漫企业识别管理办法(试行)”(文办发[2008] 51号)。
X.先进技术服务企业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技术发展的2017年第79号通知》,截至2017年1月1日的“全国先进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是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于公认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应按15%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2.公认的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的雇员教育支出,如果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则不得从应税收入的计算中扣除;如果超过,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支付。扣除额。
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确定的31个技术先进的服务公司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
十一项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享受技术转让。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优惠技术转让的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国内技术转让已经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确认;
(4)技术转让已由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五)国务院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方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格,但不包括设备,仪器,零件和原材料的销售或转让产生的非技术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不能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无形资产的应税基础余额减去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各种税费及其补充,合同签字费,律师费以及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的可扣除的附加值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税收,以及其他费用。
享受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并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计算技术转让收入并合理分配公司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他们将没有资格获得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111号),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学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不能简单地改变依法享有专有权的产品设计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技术所有权的行为,该技术符合本通知第1条的规定或全球独家许可使用该产品超过5年(包括5年) 。
技术转让应通过技术转让合同签署。其中,国内技术转让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学技术部门确认和登记,跨境技术转让必须经省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认可和注册。级别(包括省级),其中涉及技术转让的资金支持。需要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
居民企业的技术出口应由商务部和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由有关部门审查(第12号法令)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2008)。居民企业从技术出口禁令和出口技术转让的限制中获得收入,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技术转让免税的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关联方获得的股权的100%等于其技术转让收入,不符合减免技术转让税的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可以包括在技术转让中的收入收入是指转让一方为使受让人掌握转让,使用的技术并实现产业化所产生的收入,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的价格与技术转让项目的收入一起收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税收试点政策促进国家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截至2015年10月1日,拥有非专有许可证转让超过五年的居民企业从技术转让中获得的收入,应包括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收入中。居民企业年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按企业所得税减半。所谓技术包括专利(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学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行政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税收。在这些专利中,专利指的是不按法律许可的那样简单地改变产品样式和形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许可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技术仅限于其拥有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计算机软件版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生物医学的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
超过5年的非专有许可技术转让的合格收入应计算如下: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相关的税费-可摊销的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人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格,不包括非技术收入,例如设备,仪器,零件和原材料的销售或转让。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收入不能包含在技术转让收入中。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的收入,按照许可使用人支付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之日,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是指根据税法在当年计算出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涉及自用和外部许可使用的,应根据利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公司所得税和可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合同签订费和律师费以外的各种税费。
摊销期间费用(不包括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根据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技术转让的期间费用。
1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的研发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不构成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的费用,应当按规定扣除实际研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 34号规定:技术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进行研发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则按规定按实际扣减,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将实际金额的75%计入税。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的税额进行摊销。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与发展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税前附加费关于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由于技术进步或其他原因,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可以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固定资产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已快速更新。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
由企业拥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满足上述要求,则可以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公司过去没有使用与固定资产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固定资产,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比最小折旧计算要短。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和本通知的规定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2.在原始固定资产达到《实施细则》规定的最短折旧期限之前,如果企业将旧固定资产替换为功能相同或相近的新固定资产,则企业可以使用实际的固定使用寿命旧的固定资产。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于新近置换的固定资产,应采用缩短折旧期限或加快折旧的方法。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其购买的新固定资产的最小折旧年限不得少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于资产,最短折旧期限不得少于《实施细则》规定的最短折旧期限减去使用寿命后剩余期限的60%。一旦确定了最小折旧期,通常不应更改。
如果企业拥有和使用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并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总年限法。确定加速折旧方法后,通常不应更改。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每个期间开始时固定资产的原始净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而不考虑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资产。一种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应用此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的固定资产净值不会减去估计的净残值,因此在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时,固定资产的净值折旧期限到期前应将资产减少两年。扣除估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 2÷估计使用寿命(年)×100%({}}每月折旧率=年度折旧率÷12({}}每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在月初的账面净值×每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方法,也称为总账龄方法,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估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分子,以及预计的使用量年度寿命数字的总和是分母的折旧,分母将计算年度折旧。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剩余使用寿命÷估计使用寿命的总年数×100%({}}每月折旧率=年度折旧率÷12
每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值-估计的净残值)×每月折旧率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
1.适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对于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允许将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的折旧年限缩短至不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或选择将余额增加一倍。加速折旧法或年数总和法。
2. 2014年1月1日以后企业购置的,仅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单位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或者选择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加速折旧。六大产业中中小企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所共有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小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微利企业。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12月31日前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折旧可在2014年1月1日后一次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0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8号公告)规定:对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于上述行业中的小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新购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扣除。计入当期费用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需要折旧,也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选择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个主要行业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 / 4754-2011)确定的。根据财税[2015] 106号文《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四个领域的重点产业范围》的附件确定四个领域的重点产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规范,并遵守其规定。
六大行业和四大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主要业务为上述行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总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总收入。”
XIV。风险投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和《国家行政法规公告》税收对实施风险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影响”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如果风险投资企业使用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两年,则可以达到其投资额的70%。持有股权2年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如果当年不足以抵扣,则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额。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商务部和其他5个部委)2003年第2号命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专门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了超过2年(24个月)。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能有资格获得其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的70%。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税持有收益,在持有该股权两年的当年扣除;如果该抵扣在当年不可用,则该抵扣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1)业务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登记为“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投资公司”及其他专业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并在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核实后,投资操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除由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外,按照发布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科学技术公司[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南〉的通知》(国科发〔2008〕362号)(注:截至2016年1月1日,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修订和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修订和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南》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发火[2016] 195号的规定,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外,员工人数不得超过500人,年销售(经营)额不得超过2亿元,并且总资产不得超过2亿元。
截至2007年底已按照原始规定获得了高科技企业资格并在2008年继续满足新的高科技企业标准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了24家几个月可以自启动投资。从企业实际投资的时间算起。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接受风险投资后,发现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从确认之日起计算投资期限。作为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在此期间接受风险投资后,如果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则不会影响优惠政策。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对非上市小企业投资的实施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所指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包括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进行了两年的投资;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发发〔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指南》(国发发〔2008〕362号)(注: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火〔2016〕32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指南》的通知》国税发(2016)195号)符合条件的公司,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员工人数少于500人,其中高科技企业资金已于2007年底前获得并在其指定的期限内未重新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截至10月1日,2015,在已经投资了两年(24个月)的非上市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范围内,该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合法合伙人可以法定合伙人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少于当年的扣除额,则该扣除额可以结转至以后的纳税年度。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根据该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合法合伙人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项目确定企业的投资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合法合伙人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企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专门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是指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相关规定执行审计和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十五,鼓励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股票和债券买卖所得的差额,股利的股息,股息收入,利息收入来自债券和其他收入。
(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3)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使用这些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时,将不征收公司所得税。
16.雇用特殊人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残疾人就业和就业相关企业税务总局财税[2009] 70号《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应当根据实际扣除的工资,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100%。支付给残疾雇员。对于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可以根据实际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计算扣除额。在年底,可以根据税法使用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和最终清算来计算其他抵扣额。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享受100%的残疾人安置工资减免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法律,每个已安置的残疾人签署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每个已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都在当地工作。企业。
2.对于每个已安置的残疾人,企业所在地的县(县)人民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政策全额支付。
3.每个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定期重新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均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为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4.拥有基本设施来安置残疾人士上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受雇残疾人是劳务派遣单位的雇员。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II)根据“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与支持和促进重点创业和就业有关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的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 18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对具有加工性质的加工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小规模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职位中,已被注册为失业半年以上且已被注册为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和创业证书》的新人(表明“税收吸收政策”)。期限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在三年内实际录用配额的数量是可扣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教育费和地方企业所得税。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达30%。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三年期限到期之前,可以继续享受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三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税收政策以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创业和就业的通知(财税[2017] ] 49号):当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增设的岗位中,新招募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具有街头性质的小规模企业,以进行失业登记。六个月以上并持有“就业和创业精神”证书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收税政策”),如果已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按顺序予以扣除。 3年内的实际招聘人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达30%。
中的“服务型企业”一词,是指从事《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销售附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财税[2016] 36(附件编号),经营活动和企业范围内的“房地产租赁服务”,“业务协助服务”(不包括货运代理和代理海关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根据《单位注册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册的非企业私营单位。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从当年企业应交的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明年无法结转使用。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将根据以下规则申请就业和创业证书:
1.根据《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令)第63条,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他们具有工作能力,就业能力要求,并且失业国家城镇常住居民应当到公共职业介绍所办理失业登记,并申请《就业和经营许可证》。关于零就业家庭和城镇生活津贴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就业和经营许可证》上注明。
2.在毕业年份,大学生应向具有学生证的公共职业介绍所申请就业和就业许可证,或委托其大学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共职业介绍所申请。与法规。“就业和创业证书”;毕业后,大学生应按规定直接向公共职业介绍所申请“就业创业证书”。
3.上述人员申请相关代金券后,就业和创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核实人员范围,就业和失业状况,并享受政策情况,并注明“就业和创业证书”为“自主可以同时注明同时满足个体经营条件和企业税收政策的“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或“企业税收吸收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加表示减税或免税时间的邮票。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与支持个体经营和退休军人创业和就业有关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蔡财税〔2014〕42号)中规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单位,在新增岗位上,新聘自雇退休士兵,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依法。根据实际招聘人数,在三年内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减免额。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达50%。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三年期限到期之前,可以继续享受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三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
XVII。企业生产和组装残疾人用品
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残疾人专用用品企业生产和组装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 (111):在12月31日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企业将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为残疾人专用用品的生产和组装,并在民政部发布的“残疾人专用用品目录”的范围内。
2.主要销售企业生产或组装的残疾人专用产品,残疾人专用产品的年销售收入(不包括出口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该公司的。
总收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总收入。
3.企业拥有完善的会计凭证,可以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收信息,并且可以将企业生产或组装的残疾人专用用品产生的收入分别和准确地进行核算。 。
4.企业应至少拥有一名具有假肢制造者和矫形器制造者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生产人员超过20人的,应当具有假肢,矫形器的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1/6;
5.适用于企业的用于生产和组装的专用设备和工具,例如测量和选择,模型处理,型腔成型,抛光,线装配,功能培训等;
6.它有一个独立的接待室,一个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室和一个假肢功能训练室,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中国残疾人专用用品目录。
十八个民族自治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中国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可以决定减免本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自治州,县决定减免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限制或禁止产业的企业,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小微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减收幅度为50%。税收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中提到的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
中提及的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度开始+季度末)÷2
年度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于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将实际营业期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优惠政策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3号公告: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其采用审计或核实的方式,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不足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下同),均可享受财税[2017] 43号的规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企业所得税率缴纳。 20%(以下简称“减免”半税政策”)。
前款所指的合格的小型和低利润企业是指第90名
第2条或财税[2017] 43号规定的条件下的企业。
在今年第一季度,当企业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果尚未完成上一个纳税年度的结算和结算,则无法确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满足该纳税年度。小型和微利企业的情况可能会暂时中止第四季度预付款声明的判断。
2.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享受半减税政策,只需在预付和年度结算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而无需进行特殊备案。
III。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利企业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
第四,企业在今年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将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税政策:
(1)检查和收集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合格的小型和微利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预付款时按实际利润金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税的政策; 2。
2.如果根据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则预付时可以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II)固定利率收款企业。前一个纳税年度为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如果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税收政策。
(3)固定托收企业。依照减税政策要求减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来的方法收取。
(4)上一个纳税年度是不符合小型和小型利润企业要求的企业。如果预计今年能够满足条件,则预付款项时的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税收政策。
(五)预计当年符合小中微企业要求,且在预付款项时已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万元的新设立企业可以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五,企业在预付时享受减半税的政策。年度对账和缴纳不符合小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补缴税款。
2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0号):
(1)清洁基金的以下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向该国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部分收入;
2.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4.来自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应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管理办法》(科技部发改委,科技部)的规定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财政部外交事务令第37号)根据以下比例支付给国家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氢氟碳化合物(HFC)和全氟化碳(PFC)项目占温室气体减排转让收入的65%;
2.一氧化二氮(N2O)项目的收入的30%来自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移;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营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绿化项目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占转移收入的2%温室气体减排量。
(3)企业向国家HFC和PFC CDM项目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转移收入的65%,以及向国家N2O排放的温室气体减排转移收入的30%对于CDM项目,从此类项目获得第一笔减排转让收入的纳税年度开始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此类CDM项目的实施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在第四年至第二年减半。第六年。征收企业所得税。
21个商业文化机构转变为企业
根据《财政部和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若干税收政策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变为企业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蔡水[ 2014年]第84号):从转换登记之日起,转换为企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中使用的术语“经营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艺术的机构。转换包括整体转换和资产剥离转换。其中,整体转换包括:(书籍,视听,电子)出版社,非政治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美术学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和放映)公司,剧院,主要新闻网站,等等对于企业;资产剥离和转型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和其他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和销售代理,它们与业务系统分离并转变为企业。
中所称的“注册注册”是指商业文化机构转变为企业并进行商业注册的日期。对于在重组之前已经注册为公司法人的商业文化机构,重组的完成和享受规定应自取消公司法人注册之日或批准书面批准之日起确定。编制准备工作结束(如果重组前机构法人注册)税收优惠。
22.非居民企业和外国投资者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2.来自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的利息收入;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国际金融组织实施细则91(2),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同期具有相似贷款利率的贷款。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外商投资企业于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2008年,2008年如果将来将其分发给外国投资者,则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及以后新增加的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3架直接海上航班
所指的台湾运输公司是指已获得交通部颁发的“海峡两岸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在上述许可证下具有在台湾的注册地址的运输公司。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其在大陆产生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中的“台湾航空公司”一词,是指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按照交叉规定批准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的经营海峡航空运输协定和海峡两岸航空运输补充协定。常规(特许)运输业务,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台湾。
2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过渡性优惠政策
(1)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以前享受“两项免税,三减半减”“,“五免五减五减”等常规减免税公司,在新税法实施后,继续享受原税法,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方法和年限直到到期日,但因为对于那些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人,优惠期将从2008年开始计算。享受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通过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注册成立的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新税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收入和扣除额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有重叠,企业应选择实施最优惠的政策,不得叠加,一旦选定,应予以选择。不得更改。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39号〕根据过渡性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常规一半的企业,可以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一半征税。企业。在其他情况下,应按公司所得税的25%的法定税率将常规减免税额减半。
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原始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所有符合《国务院通知》的优惠规定享受了相关的税收优惠。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7〕39号的规定,分行可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
(2)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对于需要在2015年1月1日后完成注册的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获得的收入将是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按25%的税率减半。
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地区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计算在特区内获得的收入经济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比较合理。分配公司的期间费用;如果不单独计算,则无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过渡性福利期间,由于按照规定不合格进行复核或抽查,将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此通知。从企业资格年度起,公司不再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第1条第3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两项免税”在“三减半”,“五减五减半”等常规减免税期间,适用于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可以选择过渡时期适用的税率期间,并将减半税减免有效期截止,或者选择应用高科技企业税率为15%,但减免税率为15%。
如果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并且还满足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优惠企业所得税条件的条件,则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居民企业可以选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还可以选择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但不能享受15%的减税。
居民企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87、88和90条获得的收入可以减为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这部分收入单独核算,并按25%的法定税率以半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技术企业的减税优惠是一项延续政策,会改变适用条件,并且不包括在过渡政策中。因此,任何已经获得税务机关批准且在2007年之前的居民企业,都享有对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其后几年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自2008年起不再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规定的过渡税率自2008年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第二十五条,西部大开发战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与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的税收政策战略的通知》(财税[2011] 11号)。 58):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工业企业,是指主要业务为《西部鼓励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将另行发行。
对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新建的西部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2条西部地区(财税[2001] 202号)这三项规定规定,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公司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减”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二免三减半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西部地区,经企业申请,其主要业务项目在《西部鼓励产业目录》中规定,且其主要业务收入占当年公司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并确认。企业所得税可按15%的税率减免。上述总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总收入。如果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的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按15%的税率预缴。年度结算和支付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安顿下来。
在发布《西部地区鼓励性产业目录》之前,企业已遵守《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 ,以及“外国投资行业指导目录(2007)”(2008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公布后,已经按照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和结算的公司,如果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执行相关程序后,适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税率重新计算声明。
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新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电,广播电视企业,已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意见的通知》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国家税收发展[[2002]第47号)第2条第2款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获得了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批准,则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两免三减半减半”可以继续享受。截止日期;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赚取收入或未进入盈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税发[2002]第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程序尚未完成。第47号,按本公告规定完成相关程序后,享受原始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遵守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常规减免税的减半期间,应根据企业适用税率将应纳税额减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对于西部地区新建的行业,鼓励类行业将被添加到鼓励类目录中西部地区的产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公司总收入超过70%的公司,公司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3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2号)自2012年起)从“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中列入国家鼓励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停止按15%的税率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
26.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新建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过渡税收优惠的通知》浦东新区财税〔2007〕40号)和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有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被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力。({}}(II)农村金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完善与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102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计算应税收入时,向金融机构农民提供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90%。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耕种和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获得的保费收入的90%在计算应税收入时计为收入总额。
27.其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受到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待遇的项目,则该优惠项目应当分别计算,并合理分配企业的期间费用。;未经单独计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提醒:以上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17年12月发布。将来,如果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则以本规定为准。
公司成立,运营,投资和融资的整个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隐含着税收风险点。万法通律师特别法律和税收培训课程“投融资中金融和税收风险的识别与实践规划”,风险点提出了多种运营计划方法。通过对税收筹划,法律和税收审查等核心内容的研究,律师对税收实践有了全面的了解。
课程表
第一天
09:00-12:30:
1.有趣的学习会计原理和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的“深入分析”
3.征税的实质
13:30-17:30:
4.每种股权结构和计划模式的利弊
5.业务运作各个方面的征税节点的风险和困难
6.合同的税收风险
7.发票的风险和预防
8.商业模式变更
9.未缴税款销售
10.商业运作中成本控制的风险管理
18:30-20:30:
11.非货币资产投资的风险和计划
第二天
1.投资控股期间的风险和计划
2.股权转让的风险和计划
3.在新的第三板和IPO上市之前进行税收分析和计划
4.并购与重组的风险与计划
17:3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