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所有利益,并在众多纳税人的案例中选择最佳方案,以使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是中国的主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它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计划讨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首先,从固定资产折旧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期的估计以及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方法可以使前期折旧更多,而在后期减少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税收入将减少,后期企业的应税收入将增加,从而使企业少缴纳前期所得税。在后期支付更多的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相当于获得了无息贷款;就工作量法而言,如果前期的工作量较大,则其效果与加速折旧法相似,并且还可以使企业在初期缴纳较少的所得税。多交所得税。因此,我们可以将折旧方法的选择用于税收筹划。国家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针对部门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在商业实践中,对于符合金融系统要求并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快速技术进步的电子生产企业,造船工业企业,生产“主机”的机械公司,飞机制造企业和汽车制造业而言,国民经济。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企业,机械设备应尽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法。适用于乘用车,货车和专业车队的大型设备,如果他们前期工作量大,而后期工作量少,则应尽量利用工作量法,以达到早期少缴税,多缴税的目的。后期。确定折旧方法后,应首先估计折旧期间。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某些规定,但规定的期限是灵活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选择尽可能短的折旧年限,使企业在前一期间有较大的折旧,并获得递延所得税的收益。其次,净残值也应估算。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之前,应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残值的比例应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确定;
由于特殊情况,如果需要调整残值的比例,则应将其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应尽量估计残值净额,以使企业的总折旧较大,而每个期间的折旧金额较大,这样企业在折旧期间支付较少的所得税。
2.从库存评估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先进先出,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和移动平均。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价格继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的方式可以减少公司期末存货的成本和当期销售商品的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和减免所得税;除此以外,价格继续下跌。使用先进先出法可以减少期末存货成本,增加当期销售商品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递延)的目的。 。当价格波动时,可以使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更加平衡,避免高估利润,并缴纳更多的所得税。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限制了LIFO方法的使用,即仅在企业使用存货的实物过程时才进行。与LIFO方法相同。后进先出方法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连续上涨的情况下,仅当企业使用的库存的物理过程与后进先出方法一致时才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方法;否则,只能使用其他库存评估方法。当价格继续下跌时,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的方法。当价格波动时,企业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另一种特殊的库存是低价值的消耗品。其定价方法与普通库存不同。国家税法规定,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低价值易耗品可以分期扣除或摊销。一次性摊销是指在使用低价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摊销是在使用时摊销一部分成本,然后分期摊销剩余成本。我们可以看到,与摊销方法相比,一次性摊销的早期摊销成本较高,而以后的摊销成本则较低。结果,该公司少缴了早期税,却缴了更多的滞纳税,这相当于获得一笔款项。免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采用一次性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第三,从研发成本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以及由国有和集体企业控制和从事工业生产和经营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应增加了10%(包括10%)),除当年发生的实际开发支出外,除按规定实际支出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直接扣除其实际发生税款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因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和经营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国有集体集体企业和合伙人,如果要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并考虑整个研发成本。安排在不影响研发项目进度的情况下,将年度研发费用尽可能增加10%,以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以达到降低所得税的目的。
24.从公司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纳税人可以延迟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则可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延迟或减少所得税的支付。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主要收入是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延迟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企业销售商品的方法中,分期付款的销售收货以合同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预收订单销售和分期付款的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发货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使用上述销售方式来延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了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同时,企业必须全面采用多种销售方式,这将延迟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并可以安全地收回公司的收入。另外,对于接近年末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延迟收入的确认时间,并延迟确认收入。本年度至下一年。例如,对于分期销售商品,可以约定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在合同订立的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确认推迟到下一年。
折旧是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的一部分价值,以弥补固定资产的损失。折旧准备金与企业的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水平和应交所得税直接相关。多少。折旧具有减税作用。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应付所得税也不同。因此,公司可以使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期限有利于加快成本回收,并且可以在将来使成本和费用向前移动,从而使以前的会计利润倒退。在稳定税率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支付等同于获得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减”的优惠政策,延长折旧期限,并在优惠期内尽可能多地安排后期利润时,也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是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采用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在数量上不一致,每个期间的成本也不同,从而影响每个期间的运营成本和利润。这种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24.使用库存评估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库存是确定主营业务成本计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产品成本,公司利润和所得税影响更大。《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人评估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
为库存选择不同的定价方法将导致不同的销售成本和期末库存成本,这将导致不同的公司利润,从而影响每个期间的所得税金额。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纳税期限,不同的损益情况选择不同的库存计价方法,以充分发挥成本的减税效果。例如,先进先出方法适用于价格通常呈下降趋势的市场,这可能会降低期末的库存价值,增加当期的销售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延迟纳税期。当企业普遍认为流动性紧张时,延误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得无息贷款,这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人为地增加利润并增加企业的税负,因此不宜采用。
25.使用收入确认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
不同的销售方式选择对公司资金流入和公司收入的实现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法中对不同销售方式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有所不同。通过选择销售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和合理分配收入年度,可以在业务活动中获得递延税项的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销售方式和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直接付款销售方式是为了接收付款或获取付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付给买家确认收入的时间。第二种是收款或承兑或委托银行收款的方法。发货时间和收款程序完成的当天是确认收入的时间。第三种方法是信用销售或分期销售,合同中规定的收款日期为确认公司收入的日期。第四种是预付款或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以交付货物为时间确认收入。第五,对于长期劳动合同或工程合同,收入的实现根据纳税年度的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已在“交货”点确认。如果交货获得销售或获得销售凭证,则销售机构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无法实现。因此,计划销售收入的关键是把握和调整交货时间。每种销售结算方法都有其确认收入的标准条件。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收入确认的条件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26.使用扣除标准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费用是应税收入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列出当期费用,应减少应交所得税,并应合法地递延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费用分为三类:首先,允许根据实际金额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和薪金,这些项目是通过提取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生态恢复专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付等。第二是三部分资金按比例扣除,包括公益捐赠支出,商业娱乐支出,广告业务推广支出和工会经费。企业必须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以使其保持在可抵扣的范围内。否则,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第三是允许额外扣除,包括企业的研发成本和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支付的薪水。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此类支出的数额,以充分发挥其减税作用,减轻其税收负担。
允许完全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的所有费用,以便企业合理地减少利润,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费用。税法中有比例限制的支出应尽可能不超过限制,限制范围内的部分应全部支出;税法中超出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必须纳入利得税。因此,必须注意各种费用节税点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