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固定资产折旧按允许使用行方法。
企业应从使用固定资产的当月的下个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自使用月份起的下个月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
可以抵扣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递延资产。坏账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是不允许的,可以在会计中扣除,但是在税法中未确认,这将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未批准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金的准备金支出。公司的办公车的车辆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因为这是管理费和公司的正常运营费用。
在确认企业应交的当期所得税时,必须首先确认公司的当期净利润。折旧费用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公司的当期净利润,从而影响公司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在会计实践中,每个纳税企业都必须按期计提折旧。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因素有四个:固定资产的原值,估计的净残值(比率),估计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四个因素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折旧基础。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通常是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这也是影响折旧规模的基本因素。
2.固定资产净残值。
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在扣除估计的清理成本后报废固定资产时可以收回的估计残值。 《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执行细则》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为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率的,应当向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3.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会直接影响每个期间应计提的折旧。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失,还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无形损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先计入了要补偿的费用和支出,减少了上期的企业所得税额,也达到了递延纳税的目的。增加净残值对所得税产生相反的影响。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通过不同的折旧方法产生的折旧金额,每个会计期间或纳税期间所包含的折旧金额将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每个期间的营业成本和利润,并最终影响公司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