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下载并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为从国外取得的下列收入所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纳税额;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可以在下一个五年内用本年度税收抵免的年度税收抵免后的余额抵消: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并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综上所述,这意味着如果税款是用外国收入支付的,那么按照中国税率计算出的多付部分将不记入贷方。如果按照中国税率计算的欠付部分需要偿还国内税
也就是说,这500,000美元是根据中国税率计算的125,000所得税额。您支付了150,000。多付的金额不能影响150万的国内税额。如果您只支付100,000,返回中国后,您将需要缴纳25,000所得税
计算如下:
企业的应税收入= 150 + 50 = 200万
企业应缴的所得税金额= 200 * 25%= 500,000
企业的海外纳税额的税收抵免额度= 50 * 50/200 = 1250万
企业需缴纳350,000税预付税
本年度用于结算和付款的退税额为:50-35-12.5 = 25,000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1.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目前,中国的公司所得税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国内公司所得税制度和外商投资公司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实施);“(自1991年7月1日起生效。可以说,1994年税制改革形成了目前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并存的格局。
1。国内外公司采用相同的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例如,两者都是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即公司总收入的余额减去可抵扣项目(成本,费用,损失等)。在另一个示例中,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它们都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即收支相抵的原则。再举一个例子,两者的基本税率均为33%的比例税率。纳税年度和外国税收抵免的确定规定也相同。
2。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度之间的差异。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尽管两者都允许扣除相关项目,但某些项目具有不同的扣除标准。例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内资企业按照应税工资标准支付,超额部分视为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再如,内部和外部公司所得税制度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差异。税收优惠的余额显然倾向于外资企业。在这种模式下,估计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相差约10个百分点。
即使在国内企业所得税系统和国外企业所得税系统中,由于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待遇也有所不同。例如,在经济特区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将从获利年度中享受“两,三半减免”所得税优惠。
2.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的标准不合理,在内资企业中突出显示。当前的国内企业所得税主要以企业或组织的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而不是以法人为标准来定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纳税人。存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问题。此外,由于缺乏对自负盈亏的实质性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经常与税务机关就税收收集和管理问题(例如总纳税额)发生争执,这增加了税收收集和管理的难度。
2。税收计算的基础缺乏标准化和统一性。计税的非标准依据,主要是指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没有对总收入赋予税法的概念,只列出了总收入中所含收入项目的名称。收入项目的范围不够明确,收入项目名称缺乏规范内涵有重叠。例如,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计税依据的不一致主要是指内外资企业扣除项目标准的不一致。除了对工资支出的扣减标准不同外,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商务招待和社会公益以及救济捐款等方面的政策更为宽松。但是,国内企业普遍遭受成本补偿不足的困扰。这导致同一收入水平的国内外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大相径庭,不利于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税率设置不一致。在现行的所得税制度中,除法定基本税率33%外,对利润较低的内资企业还设定了两种优惠税率,分别为18%和27%,分别设定为15%和24%。针对外资企业的不同情况。优惠税率。但是,据估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平均所得税率为11%,而一般的内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分别为22%和30%。也就是说,国内外公司的实际税率远低于名义税率,国内外公司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这与税收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4。税收优惠是有缺陷的。首先,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阻碍了两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复杂,造成人为的市场分割,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第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第四,税收优惠的形式相对简单,这直接体现在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上,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实施的效果。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大区别,也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点和难点。
第三,完善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思路
为了合理规范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应将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向法人征收公司所得税;对没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调制度协调所得税控制机制。这有利于所得税法与其他法律的融合,有利于消除双重征税。
3。统一的名义税率。目前,外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通常在20%至40%之间。根据中国当前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采用统一税率大约为25%(外国中低水平),以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间的差距。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约25%的税率仍然有吸引力。
4。改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能会考虑缩小甚至消除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并建立一种以间接税收优惠措施为重点并协调产业和区域定位的优惠所得税机制。例如,间接优惠(例如加速折旧,投资信贷和税收递延)等优惠方法辅以必要的直接优惠(例如一定程度的免税),重点是满足国家中长期政策的国家骨干。长期工业发展目标工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适度偏向欠发达地区,以实现产业定位,并考虑区域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