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包括:退税后的退税,退税前的退税,以及申请后的退税等)是政府补贴,当计入当期损益时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条目是:借入: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补贴的收入
退税增加了利润,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第一条: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当年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属于国有投资和使用后的本金返还的除外。
2.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3.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获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并被批准为免税的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因此,企业退还的增值税应计入当年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收入中。
显然,它不再适用。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违反新公司所得税法的行为将被自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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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我的单位符合某些残疾人的安置规定,但是在2008年,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我们为从转换和结算中获得的增值税退款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问苗副所长,是否继续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财税[2008] 151号非应税收入?如何理解“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特殊目的下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作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所得总额中扣除” ?财税(2007)92号是否仍然有效?谢谢! [2009-04-24 11:03]
[苗慧萍]财税[2007] 92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是在“旧税法”的框架内制定的。因此,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后,财税[2007] 92号文件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不再有效,财税[2007] 92号文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工资减免优惠100%。保留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放宽了人员比例的限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与财政部合作,研究财税[2007] 92号所涉增值税退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趋势是保持该政策的连续性,即在不久的将来以文件形式阐明。[2009-04-24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