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教育支出中不超过部分的,可以抵扣。工资总额的2.5%;,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企业培训费计入“职工教育费”,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会计准则,于期末结转至当年损益。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员工教育基金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在当期扣除,而超出部分将在当期扣除。以后,还需要确认并推迟纳税调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允许扣除工资总额的2.5%;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原则上,公司结算和结算帐目时,原则上是从税法的角度按照通常的会计准则调整事项。上述企业发生在2008年,应列入税前“职工教育经费”。 “差旅费”和“会议费”中实际包括的员工培训费为20万元,不超过教育经费税收调整50。(120-70-20)万元,结算后直接将未使用的员工教育费用增加30(120-70-20)万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