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雇员的工资,单位与个人的比例通常为:
养老保险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
医疗保险单位负担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负担2%,个人负担1%;
生育保险的0.7%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也应全额承担0.5至1.6%。
注:个人雇员不持有产假和工伤保险。省,市和地区的比例不同。
企业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在减税前必须为“一个人,一个代码”,即在填写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应于保险合同和税号优先识别码。
企业为雇员支付的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不得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需要每年结算付款时应增加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范围向职工支付工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