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员工福利费用部分可以扣除企业所产生的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产生的部分教育支出,除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可以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上述总工资是“应付工资”,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其中包括:(1)每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助(5)加班和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应严格区分福利和其他费用的支出与扣除额。福利部门内部的设备购置,维修费,交通补贴,探亲旅行费等均不计入职工福利费。费用应列在其他科目中,例如行政费用。更不用说雇员差旅费,为客户购买的礼物和其他费用,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等费用,这些费用不属于雇员福利费支出范围。
由此可见,福利费和税前扣除额的支付也有严格的规定,不可能扣除标准扣除额,其他科目的费用不便,无法律规定的费用付款证明,或全部不符合税法扣除要求的“篮子”不是避税天堂。
企业产生的员工福利支出应单独设置,以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福利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金融体系和税法的规定;福利费用的支付应基于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证明;同时,并非所有符合要求的福利费用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只有在扣除额是基于实际金额超过总工资的14%。
员工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劳动报酬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并遵循健全制度,合理标准,科学管理和会计准则的原则。。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规范税前扣除额,不仅是维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和促进收入增长的需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或者企业是否依法纳税。需要防止由于不定期扣除而产生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