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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政府补贴通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特别是属于支持类别的财政拨款。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私人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补贴或政府机构补贴的收入。此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根据相关资产提供者是否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分为有限收入和非限制性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贴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贴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接受政府补贴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获得的资产通常是银行存款,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应确认的金额,接受政府补贴,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和其他科目,并贷记“政府补贴收入-非限制收入”科目“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收入”科目。
对于收到的有条件政府补贴,如果当前有义务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贴资产或相应的金额(例如,必须将部分或全部政府补贴退还给政府补贴),根据要偿还的金额从“管理费用”帐户中扣除,并在“其他应付款”帐户中贷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非应税收入:在同一时间见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15%的税率;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在出生前,出生中和出生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和水生站。活力站,气象站以及农民的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
3,城镇其他机构从技术服务或劳工服务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
4.技术服务的收入和从技术服务获得的技术服务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自开业之日起从事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新独立会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2年;新建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
5.从开放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卫生事业中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营业开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可以减免两年所得税。
您提到的企业获得了政府财政部门补贴的“专项资金补贴”,实际上是“财政资金”。是否可以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请参见“财税[2008] 151号”和“财税[2009] 87号”两份文件。关于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财政资金的税收待遇,上述两个文件严格规定了公司所得税前的扣除额。财税[2008] 151号文第1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金融资金,除国家规定的投资返还资金外,均应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资金使用后的本金。”,“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为特殊目的取得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和税收[2009] 87号文的第一条规定的特别财政资金的征管要比财税[2008] 151号文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明确。
财税〔2009〕87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企业累计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财务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出单据,并且文档指定了特殊目的; (二)分配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基金有特殊的基金管理方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财税〔2009〕87号也规定,在处理了非应税收入后,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没有支出,也没有偿还财政或其他费用。拨款资金的政府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另外,专项财政资金产生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无法计算缴纳税款时扣除。财税[2009] 87号规定,企业于2010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的专项财政资金,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批准后,方可作为非应税收入。理事会。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除期限外,如果是县级以上的财政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应计为总收入,否则不能支付公司所得税前。扣除,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09] 87号文比《财税[2008] 151号文》对企业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项资金不包括在税收中。放宽税收条件,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