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已经将100W的费用计入了非运营费用。此时,应将与捐赠相对应的会计利润调整为100-33.55,是否等于将会计利润减少66.45?
不,这是因为100w的费用已计入营业外支出,因此标题中的300万元的总会计利润已经是包含这100w营业外支出的数字。
当时输入的内容是:
借:营业外支出100w
贷款:股票等100w
尚无应付销售增值税的条目
借款:营业外支出120 * 0.17 = 20.4
贷款:应交增值税20.4
因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120.4。该单位仅少记录100和20.4。调整利润时,还应减去20.4,因此300-20.4 = 279.6是利润。总额。
20W被视为增加销量的依据是什么?
由于捐赠不符合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捐赠不会计入收入,也不计入利润总额,但是税法规定,这种情况被视为销售,相当于在税法中卖出120万此类物品以100万的购买价格,仍然有20万的利润。因此,捐赠物品120的公允价值与100万成本之间的差额为200,000。该差异应通过公平价格与成本价格之间的差异来增加。应税收入增加120-100 = 200,000。
“赠品”的税收风险
为了扩大销售量,卖方通常使用“赠品”促销方法来使买方受益的一种手段。由于现实中促销手段的多样性,因此不能一一定义税法,而卖方承担此责任。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8款和《企业实施条例》第25条,税务机关可以轻松地确定应将货物“作为销售提供”。 《所得税法》,要求卖方补税。
如何定义“免费礼物”?
在一般意义上,“赠与礼物”是指一方无偿转让最初属于另一方的财产的所有权的行为。这种奉献行为受“按销售出售”的约束。
但是,由于企业的业务活动而产生的“礼物”应理解为对买方的让步:卖方的让步是在有必要与买方进行商品销售的前提下发生的。因此,促销中的“礼物”应定义为“有偿礼物”,而不应视为销售。
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附带礼物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找到相同的理解。及其分支机构(国家税务函[2007]第1322号)。
示例分析:
1.企业采用组合方式销售主从商品,如买一送一,购物返利,购物积分等。
在这种类型的销售中,只有当购买的商品达到一定数量或数量时,购买者才能享受优惠礼品。卖家的礼物已经付款,并且礼物产品不需缴纳增值税。发出商品时,只需要将商品成本转移到销售费用中,或者将成本结转为主要商品,即可抵扣商品进项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澄清增值税征收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304号)第1条为上述问题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企业可以参考。至。
为了避免礼品被视为销售并降低税收风险,有关礼品促销的具体处理计划可以参考以下文章:
,“如何避免出售超额购买的保费”,“对使用捆绑促销的公司的税收待遇”
2.商家使用即时交付来吸引顾客,例如进入商店时发送小礼物。
这样,不管顾客是否消费,商人都会给顾客礼物。客户获得的礼物完全免费,并且符合《关于销售礼物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适用条件。增值税按“相同销售额”征收;同时,此类礼品还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适用条件,并应缴纳所得税。
以下是当地税务机关的解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某些销售活动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247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应视为货物销售。
3.公司生产的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广告等。
该公司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或进行广告宣传,但尚未从这批产品中获得直接收益,并且该产品的所有权尚未转让。它不应被视为营业税。消费该产品是为了更好地销售该产品。用于商业目的的商品消费不构成“免费礼物”,企业在消费时可以直接结转相关费用。
但是,如果上述业务中的某些产品没有在培训或宣传中用完,而企业最终没有取回它,而是将其赠送给了消费者,则该产品的这一部分属于以下类别: “礼物”,应视为对同一笔交易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
建议直接将产品的未消费部分打折并出售给相关人员,以降低税收风险。
总之,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有争议的销售纠纷中的重点是“赠品”。由于没有针对税法的具体解释,因此税务机关会保守地考虑规避执法风险,并经常要求相同的销售。发生纠纷时,企业需要找到充分的理由向税务机关解释该行为不是“免费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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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害怕恶意采用
坚持追求真理
1.赠送给通常购买该企业产品的客户
将自制产品提供给通常会购买公司产品的客户(包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下同),这种情况通常基于每个客户购买的产品数量,或根据客户购买水平显然,一定比例或相应数量的产品出现在高位和低位。这种情况是,甲公司在顾客购买其产品的前提下对顾客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做出了让步或奖励,这实质上是对甲公司的促销。产品的商业折扣行为不是赠予行为,因此无需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问题来考虑。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增值税应税销售折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使用折价销售商品,并以折价的方式销售商品。在同一张发票上上面分别表示在相同发票的“金额”列中分别表示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并且可以对折扣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显示折扣金额,或者在发票的“备注”列中仅显示折扣金额,则不得从销售中扣除折扣金额。因此,对于公司折价销售,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分别注明销售和折扣,并且可以基于折价后的净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如果企业单独为折扣开票,或仅在发票的“备注”列中注明折扣金额,则无论其财务处理方式如何,都不能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以支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赠予”客户的产品必须符合税法关于以折扣价出售商品的有关规定,即,一方面,它们应遵守开具发票的规定。 Guoshuihan [2010] 56;另一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则出售商品所得收益为商品应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但是,因为在发生“礼物”行为之前,公司A的用于计算“礼物”基础销售收入的相关销售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开具了销售发票(很可能会产生多次销售以倍数发行)因此,A公司不再能够在先前针对此“礼物”行为签发的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显示折扣金额。这是为了实施税法。 “销售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法规带来了困难。为此,作者认为,甲公司可以在将来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礼品”食品的金额和折扣金额,即在开具给相关单位的销售发票上加上全额金额。未来的相关单位。给出“食品”的数量和数量,然后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实际上是该销售发票的原始销售额)中减去“礼物”食品的数量作为折扣金额。税收法。销售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出。
但是,必须指出,由于甲公司的销售收入是计算“礼物”的基础,因此在“礼物”行动之前已在书中充分体现出来,因此,“礼物”食品应占打折在加工过程中,不仅不需要增加销售收入,也不需要扣除商业折扣,只需要将赠品的成本(即折价)直接作为销售成本。当月结转当月产品销售成本时,结转礼品产品成本15万元,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15万元
贷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股票
经过这种处理,甲公司由于销售成本的增加使会计利润减少了15万元,进一步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最终达到了扣除15万元税前折让的目的。
2.给购买我们公司产品的个人的礼物
实际上,在日常业务流程中,公司经常将自己的产品提供给个人客户。例如,通过举办各种促销活动,将他们生产的食品捐赠给客户单位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个人,从会计要求的角度来看,尽管相关产品的成本应作为商务娱乐活动而不是用于销售会计直接计入公司账簿的管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单独考虑价值-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被视为销售问题,并相应地产生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财政部2011年第65号命令),“免费将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必须视为销售法规。甲公司将这15万元产品的销售作为增值税赠与,并按正常销售价格20万元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20。×17%= 34,000元。但是,必须注意,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扣除公司A生产一批产品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相关进项税已正常扣除,则甲公司仅需缴纳增值税34,000元。销项税的会计处理,即仅“借入:管理费用-业务娱乐34,000元,贷方:应纳税额-应付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的会计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条例”)所得税法”)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商品,财产和劳务,应视为出售商品,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借款:管理费-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贷款:库存商品15万元”,还必须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即赠与应作为与销售有关的税收处理,但A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公司仅需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20-15),而无需考虑营业收入的增加。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将视同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合并为以下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借款:管理费-企业娱乐费23.4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
应付税款-34,000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2,借款:主营业务成本15万元
一些同事可能认为,所得税仅被视为与税收相关的处理的销售,因此在会计中不需要进行销售处理。因此,他们不同意上述会计处理,特别是那些:“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0万元,贷款: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但笔者认为,虽然销售是税法规定的要求,但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在维护企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发挥作用。预防相关的税收风险。的好处。
在日常实践中,一些公司经常直接将产品捐赠的费用用作商务娱乐活动的实际金额(例如本例中的15万元),并以此来计算可实际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款待和税收调整是错误的。实际上,在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后,成本中所含的税后专用税成本已从15万元更改为20万元,含税成本已变为23.4万元。 (20 + 20×17%),因为不能抵扣商务娱乐活动的进项税,因此,实际应税费用应为合计23.4万元,其中包括未扣除的进项税,已计入上述会计分录的管理费用中23.4万元,既不是15万元也不是20万元。
由此可见,如果甲公司进行了上述会计处理,则不仅要遵守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法,而且要方便,清楚,准确地计算出相关费用,税费和税前需要扣除总额(以下“向不确定对象捐赠三项”,有类似问题,不再赘述),但缺点是不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不要求销售额。
3.给不确定对象的礼物
对于那些不知道该怎么做的人,例如向在产品促销会或产品新闻发布会上来到商场展厅的各种顾客,个人或其他未指定移动顾客的礼物在这种情况下,礼物的接收者包括现有客户,潜在客户,甚至只包括对公司的礼物产品感兴趣的移动客户或人员。简而言之,礼物的接收者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礼物产品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宣传。2.需要推广企业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给予行为的性质应该是业务促销的性质,因此,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业务促销费用的范围内。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根据“增值税暂行规定”,尽管应将甲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的成本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包含在销售费用中,而无需进行销售核算。《条例》第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应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单独销售来考虑。人民币产品应视为销售额为20万元,并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增值税被视为销售:
借款:销售费-业务促销费34000元
贷款: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元
2.所得税被视为销售:
借款: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15万元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就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作为销售的问题进行以下两种会计处理:
1.借款: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23.4万元
2,借款:销售费用-业务促销费用15万元
但是,有些人可能认为,由于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业务促进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被视为与销售收入的增加和全部收入中的金额相同。税前费用扣除,最终调整结果对应税收入没有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视为销售的所得税进行税率调整。实际上,从上述会计分录中可以看出,当将所得税认定销售额作为单独考虑时,认定销售额与销售费用全额税前扣除所含金额为20万元。 。似乎没有必要对所得税作为销售进行税收处理,而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施中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在计算商务娱乐,广告和促销费用以及其他抵扣额度时,销售(业务)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认定销售(业务)收入额。 ”因此,在调整甲公司的优待产品销售所得税税率后,应将扣除商务娱乐,广告和促销费用的限额后的总收入基础增加至二十万元。显然,在进行了上述会计分录之后,不难理解为什么要扣除扣除限额后,将用于增加商务娱乐,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总收入基数增加20万元,而不是增加15万元。它避免了忘记使用20万元作为计算商务招待,广告和业务促销扣除额的依据的可能性,从而不会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