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不同种类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本)是企业股东的投资行为,可以直接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没有获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没有税收问题。
如果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资本,并且股东是个人并且是居民纳税人,那么未分配利润将转换为资本,这是股利和股利性质的分配,并对个人股东征税。
如果未分配利润的资本增加且股东为外国个人,则从外国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暂时免税。
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资本。未分配利润的股东是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地点的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如果符合要求,则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资本,则未分配利润股东是非居民企业并且未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的,应预扣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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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越来越多。实际上,除了按公允价值正常支付公司所得税外,转让方的股权转让还出现了一种“避税方法”,即“先增资再转让股权”。
关键词:股权转让前增加资本;公司所得税;分析
首先,案例说明
公司A出资设立独资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B拟收购公司A持有的公司A的全部股权。公司A股权的总价值估计为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A和公司B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包括其他利润且未收回)公司A的亏损)。有两种购买
的方式:
方法1:B直接获得A持有的公司A的全部股权(即直接转让股权1
B向A支付了2000万元,A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 2,000-500 = 15,000元
A.股权转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500×25%= 375万元
:方法2:B首先增加了公司A的资本;增资完成后,A再转让公司A的剩余股权(即先增资再转让股权)
B首先将公司资本增加了500万元人民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进行资产评估和增值税计算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知了以下有关资产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取得的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被投资企业并转让给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个人股本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的股利和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项目计算。在个人资产增加的时代,公司代扣代缴税款。2.如果个人通过投资于经评估增值的非货币资产而获得股权,则该人所获得的相应股权价值中高于该资产原始价值的部分为个人收入,并对该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当个人获得股权时,税款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3.对于在投资于本通知之前已评估了增值非货币资产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被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与资产负债表进行比较。个人股东基础。信息和其他材料在分类帐中注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相应建立电子分类帐,加强跟进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收回时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