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7月3日电(记者李进宏)记者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南最近完成了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估,将食品销售经营者分为A,B,C三类。水平。有四个等级:D和D,并且实施了风险管理。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风险分类和评估工作中,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了食品销售经营者的许可证文件,并基于“食品销售过程中的静态风险因素”对于“定量得分表”中列出的项目,从操作区域和操作的预包装食品种类等8个项目中进行了静态风险评估,并对这些项目逐项进行评分以累积并确定定量得分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因素;《食品销售环节动态危险因素定量评分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从主要职责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分和评估,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的动态风险评分;并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主要风险和风险。预防要求要求通知食品业务负责人。
根据风险分级和评估结果,海南将按照风险管理方法对食品销售进行分类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型和层次制定有针对性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机制,以提高科学的监督能力和水平。更好的保证。群众的食品安全。
新时代税收发展论坛
3优化税收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与发展
8混合所有制改革,税收和产权保护
16让税收政策为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开辟广阔的空间
22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税收政策崔志坤,刘冰,Cui Zhikun,Liu Bing
特殊功能
27中国税务部门内部控制研究(第2部分)
35个关于深圳国税税收风险管理的话题
税制改革
41条关于促进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和立法的建议于光远
46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房地产税率研究
52对住房所有权和中式住房投资征收房地产税刘华王伟思陈立鹏
58关于加快房地产税改革的思考
63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关系的辨别与选择陈庆海杨晨林琳
税收规则
68界定逾期缴税的功能和性质:利弊的比较方法李刚
74中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立法中的问题和建议
案例分析
78基于发票奖励诉讼案的税收行政承诺分析洪晓青,吴志坚,Hong Xiaoqing,Wu Zhijian
全球税
82在国际税收信息交换中保护纳税人信息权
86中印增值税改革比较
91瑞典高税收满意度的原因和启示
“互联网+税收”征文通知
94人工智能在税务服务中的应用朱杰,陆谦,张宝来,Zhu Jie,Lu Qian,Zhang Baolai
104从产业对接和整合的角度构建“互联网+税收”系统邵长安,关欣,Shao Changan,Guan Xin
研究
108关于卷烟弹性与卷烟消费之间关系的讨论
113基于公平性的中国个人税收优惠医疗保险研究沉彻,Shen Che
税收管理
118构建电子发票电子链的探索刘志安,谢伯峰,赵杰夫,王自豪
123税务风险管理中的大数据实践分析
学术更新
126中国税务学会召开“回顾与展望”座谈会
128个“ Internet +税收”主题征文
129关于评选第七届“邓子基财税学术奖”的通知
在新的常态经济下,百格活动的技术支持活动提供了企业在各个方面常见的财务和税收问题的解决能力。
【课程背景】
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新政策的不断推出对公司投资和融资以及日常生产和运营产生更大的影响。面对这种变化,本讲座从企业的设立,融资,投资,采购,销售,日常经营管理,经销以及企业法人清算环节入手,全面梳理和介绍常见的税收和税收困难让纳税人学习如何运用新的税收政策来控制企业各方面的税收困难和税点,制定企业战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和成本。
[课程优惠]
通过本课程,您将学习最新的行业税收政策,在实践中掌握新的税收政策,并掌握最新的实践技能。本课程将指导供应方框架中的公司如何掌握自己的命运并学会享受政策红利。
【课程大纲】
第1讲企业设立中的税收和税收困难与控制
(1)在企业成立期间如何避免财政和税收风险?
(2),合理建立组织结构以打开会计空间
第二讲资助阶段的常见财政和税收困难与控制
(1)接受无形资产注资的风险控制和处理技术(技术成果)
(2),与资本准备金相关的税务处理,未分配利润的资本化
(3),关于金融租赁业务转型的思考
第三讲关于投资活动中常见问题的财政和税收处理技术
(1)金融商品的金融和税务处理技能
(2)在机器人时代如何使用税收政策?
(3)房地产购买和建造的节税处理技术
第4课采购活动中税收相关政策的分析和应用
(1),制造业接受外部服务以获取发票的审核要点
(2),获取个人发票的风险和控制
(3),合理选择和计划运输成本
(4)如何通过更改购买合同来增加企业的利润
第5课:业务活动中的各种成本控制技术
(1),旅费的处理技巧
(2),福利费的处理
(3),与税收有关的政策和各种损失的应用
(4)企业实物盘存中的财政税收困难与处理
(5),残障补助金的运用技巧
(6),如何清除应付帐款
(7),如何转换其他应收款
[受益人]
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财务/税务经理以及相关的财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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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现行税法,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承受较高的税收负担,因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在建立时通常涉及资产剥离和转让等交易。如何正确解决房地产投资信托发行过程中与税收有关的问题,减轻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的税收负担,已成为成功REITs产品发布的前提条件。
1.产品建立中的税收困难
在正常情况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原始股权拥有人”)确定了将要入库的基础房地产资产后,必须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结构,形成自下而上的以上“基础资产-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者”的完整结构,以及原始股权所有者通过实际出售基础资产来获得房地产投资信托募集的资金,最终达到降低企业债务比率,增加资产周转率的目的和其他目的。
进入池中的底层资产的高税收成本
目前,类似普通REIT的产品的基础房地产资产主要是商业房地产,长期租赁公寓和其他房地产。根据现行的中国税收法规,房地产的直接转让将产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上述税收将使原始股权所有者在剥离相关房地产资产时面临高额税收成本。这不仅会使原始所有者拥有现金流,而且使他们更有可能阻止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的发行。
中国现行税法可能提供的税收优惠
由于进入资产池的房地产资产的税收负担在REIT产品建立,运营和退出的整个过程中所占比例最高,因此主要的税收考虑集中在资产池上。在此阶段,需要进一步汇总要合并的资产的详细信息,例如:
财产资产是由相对独立的项目公司持有还是以现有所有者公司的名义与其他资产混合;
所有者公司的性质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获得财产资产的方法是自建还是外包;
所有者公司及其股东的所有权结构和运营条件。
上方的每个问题都是资产池化过程中要考虑的一些因素。目前,对于财产资产与所有者公司的其他资产混合的情况,更常见的操作是将要合并的财产资产剥离给独立的项目公司,然后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私人公司。股票基金或单一基金信托。实现财产资产的集合。
上述安排可能会使原始股权持有人在资产剥离期间获得税收优惠,例如免征增值税,扣除契税和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上述安排并非对所有REIT产品资产池化步骤都完全可重复。以财税[2018] 57号为例,原股权所有者将其持有的基础房地产资产用于投资新建的项目公司时,有机会享有暂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好处,但这项规定显然,上述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不动产转让双方为不动产开发企业的情况”。
鉴于REITs产品的大多数原始股权持有人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上述法规的限制无疑将这些原始股权持有人排除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外,并最终导致原始股权持有人支付相关费用。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2.产品生存过程中的“多重税收困境”
通常,原始利益相关者或其他关联方将向REITs产品的投资者提供信用增强承诺。常见的信用增强安排包括:1)构建具有不同规模和风险水平(优先级,中级和下级等)的分级资产支持证券; 2)为当期投资者的未偿收入(和本金)提供差额承诺; 3)为持有资产等优先购回权而支付的维权费。
一种或多种信用增强安排可能构成对投资者或不同层次产品结构的资本保全承诺。根据现行的增值税规定,例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级别不同的投资实体(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单一基金信托和特殊资产支持的特殊计划等。)如果本金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得到保证,则其经理必须为其收到的投资收入缴纳3%的增值税,从而获得相同的收入。通过不同的链接时必须重复支付增值税。
可以看出,如何构建合理的产品信用增强安排对于产品中不同级别投资实体的“资本保全承诺”判断至关重要。相反,产品是否符合“资本保存安排”,然后要求相应的附加值税收需要全面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信用增强的单一或多重安排。
3.投资者退出时的税收注意事项在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到期之后,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几种退出方式:1)公开发售退出; 2)处置相关资产和清算出口; 3)由原始所有者回购。
不同的出口安排将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简而言之,如果您通过转让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或特别计划股份退出,那么除了在投资者一级缴纳公司所得税外,相关基金经理或特别计划经理仍需要考虑增值税应纳税额。如果通过处置资产而退出清算,则可能需要再次支付资产池中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4.摘要
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的开发和迭代更新为中国资本市场提供了一条新的结构化融资路径。但是,相比之下,与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相关的中国税收法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澄清。如何在适应当前中国税法框架的同时更好地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提供税收支持将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税的未来方向重要主题。目前,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发布提供符合中国税收法规要求的税收计划仍然是必要且有效的。
目录
一,增值税被视为销售
II。企业所得税被视为销售
三,个人所得税被视为销售
IV。土地增值税视为销售
作者按:
进行业务改革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视同销售”纠纷已逐渐纳入行业。由于税法和会计法范围的差异,“视同销售”的概念不同,并且还有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的方式:认定的增值税销售实质上是终止增值税“扣除投入并产生销售”,例如将商品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员工福利等,同时进行会计核算没有做相应的销售处理;
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代表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在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中没有对收入的会计处理:意味着没有产生任何收入,但被视为已产生收入;
视作增值税的销售是指确认销售收入和对安置房的补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拆迁户提供安置房时,将安置房视为销售人员,并明确规定了土地还款额。同意用于安置房建设的部分,实质上是政府为购买安置房而支付的购买价,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确认为拆迁补偿费。实际上,这部分还款通常远低于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因此,在进行税收处理时,应根据国税函[2010] 220号的有关规定,以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市场销售价也就是“视同销售”的价格;
一般来说,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包括:①代销货物给他人; ②委托代销货物的销售; 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会计核算从一个机构转移货物的纳税人出售给其他代理商,但相关代理商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使用自行生产,委托加工的非应税物品加工; ⑤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使用自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的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自产2.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费赠与他人。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第14条(财税[2016] 36号),以下情况被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
免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生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作为商品,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销售,以免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但是为了公益或为公众除对象外;
单位或个人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免费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用于公益或作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普通大众除外。
从增值税政策的角度来看,赠予行为分为两种类型:“纯赠品”和“表面免费付款,大额赠予的礼物”。如果礼物是作为“纯赠品”提供给客户的,如果是给目标客户的,而目标客户实际上没有购买房屋,则视为销售行为;如果礼物是作为“肤浅且可观的付费礼物”提供给客户的,尽管有礼品,但客户实际购买房屋不视为销售,而是混合的销售行为。
因此,作者认为,将房地产公司免费赠予潜在客户是一种视同销售,并且应计算增值税。
同时,对于实际的客户,如“房屋销售赠品,装修装饰”的有偿赠与,可以视为“混合销售”,可以采取折价扣除房屋销售价格,或者根据货物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商品房及装饰物品或物品的销售按其公允价值进行分解,税款按适用的税率计算。
根据国税函[2010] 56号《关于从贴现额中扣除增值税应税销售的规定》,纳税人采用贴现法销售商品。如果销售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列表示可以对折扣后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金额未在同一发票的“金额”列中指示,而折扣金额仅在发票的“备注”列中指示,则不得从销售中扣除折扣额。因此,可以根据商业折扣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出售房屋礼物,礼物和装饰”。如果销售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开显示,则可以根据折扣后的净销售额计算和支付增值税。折扣价格应为商品房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交易价格,且应在创纪录价格允许的范围内。
应当注意,如果将总销售额按商品房销售与商品销售之间的公允价值进行分解,则房屋销售按适用税率计算,商品按适用税率计算价格和发票可以同时单独发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免费装修房屋”方法属于公司发展范围内的装修费用,而不是捐赠。总销售金额应以房屋销售价格与装修成本的公允价值比率为基础,以确认销售收入。
带房间的礼物会被视为没有被视为销售或混合销售,而是与房价结合在一起。当地税务部门的处理方式略有不同,以当地税务部门的具体实施为准。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全面促进和改革的通知》,确定增值税为营业收入的金额。增值税试点项目”(财税[2016] 36号)《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确定增值税支付基础的“销售价格”计算时,必须根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纳税人最近期出售的房地产,或根据最近期其他纳税人出售的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基于组件的应税价格。组成税计算价格的公式为:组成税计算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以深圳为例,在计算搬迁房屋增值税方面,深圳全面启动了“企业对企业增加”(第四)试点工作指南-房地产业(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12-05)明确规定“ III。安置房: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建立一个项目,在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的土地上开发安置房,并将安置房的所有权免费转让给原居民。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值是用来支付增值税的;如果发票上标明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认定的销售,或者未开具发票,则将增值税计算为不动产销售。安置房面积主要根据城市更新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房屋补偿协议规定的具体补偿标准或面积确定。 2.确定销售视为销售:①实际搬迁面积不超过拆迁补偿协议根据组成税价格确定销售。组成税价格=建筑成本×(1 + 10%成本利润)②取得根据《营业税增值税试点实施》销售第44条确定的搬迁补偿协议部分区域的实际面积并计算增值税。 ”
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销售处理相对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企业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并且将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雇员福利或利润分配的用途,应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处置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上述实施细则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作了详细规定:
一,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处置资产(将资产转移到海外除外),因为资产所有权的形式和实质没有变化,因此可以视为内部资产处置,并且不被视为销售确认收入,继续计算相关资产的税基。
(1)将资产用于另一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
(B)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的用途(例如,将自建商品房转变为自用或经营);
(D)在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
(E)以上两种或多种的混合物;
(6)不会更改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2.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不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应视其为销售,按照规定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B)用于社交娱乐;
(C)以获得员工的报酬或福利;
(4)用于分配股息;
(五)用于外部捐赠;
(6)更改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此外,根据《关于确认若干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3条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确定为销售收入的金额。 ),企业有权购买一台,免费获得一台,等等。公司产品通过多种方式的销售不是捐赠,应当根据每种产品的公允价值分摊总销售额,以确认每种产品的销售收入。因此,如果房地产公司采用“房屋礼品销售”促销方式,则赠送给潜在客户的物品应视为销售;实际客户的“自家礼品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其总销售额应为该金额分为两部分:商品房销售收入和赠品销售收入,根据房屋和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别对应于相应的成本。
根据《关于企业促进会展业赠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之一中,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捐赠礼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公司通过价格折扣销售商品(产品)并向个人提供服务,打折。(二)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向个人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物的,例如向个人购买手机,上网费或者购买手机赠送手机的电信公司等;基于消费积分的个人反馈礼物;
如果公司向个人赠送礼物,则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取得收入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活动期间,将礼物随机赠送给单位外的个人,并按照“其他收入”项目,按个人获得的礼物总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年会,座谈会,庆祝活动和其他活动中,企业向自己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取得的礼物收入,应当按照“其他收入”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3.对于累积了一定消费量的客户,公司将提供额外的抽奖机会。个人的获胜收入将按照“附带收入”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房地产公司向潜在客户捐赠物品,对接收者获得的物品“意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公司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预扣和付款;房地产公司赠送给实际买家的礼物,属于“已付收入”,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的销售与礼物实质上相关,则买方购买的财产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1款(国税发[2006] 187),规定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奖励,外国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债务清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应在拥有时视为销售发生转移房地产,其收入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
1.根据公司在同一地区和同一年出售的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年当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将土地增值税确定为销售收入的金额,税函〔2010〕220号),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该项目建造房地产移民家庭,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移民安置房屋视为销售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清算》(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87号])第3条第(1)款规定了收入确认,同时也将其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费,计入拆迁补偿金。拆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偿,应从项目拆迁补偿中扣除。
开发企业采用迁移。搬迁的房屋是自行开发和建造的。房屋价值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并计入该项目的拆迁补偿中。如果购买了在其他地方安置的房屋,则实际房屋购买支出将包括在拆迁补偿费中。货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包括具有有效证件的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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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围外围设备计费相关的税收分析
案件
香港设计公司B为房地产公司A提供概念设计服务。房地产公司A需要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乙公司自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曾向内地派遣人员一次。18日
问题1:乙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试行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附件1”)第6条,如果中国没有运营机构,则购买者应为增值税预扣代理。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且第二十条规定“外国单位或个人在中国有应税行为,如果中国没有运营机构,则预扣款代理人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预扣税款额:“预扣税款额=买方支付的价格÷(1 +税率)×税率”。扣除增值税并支付增值税= 1000 / 1.06×0.06 = 560,600元。由于不能将海外企业确定为中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法适用3%的简单税率,并且只能以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问题2:乙公司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收入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及其协议,派遣雇员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是“连续或累计超过183个任何12个月限制为“天”。超过183天的常设机构不构成常设机构。乙公司自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8日共向内地派遣人员一次,因此在183天内未构成常设机构,因此乙公司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常,项目公司雇用的海外设计公司主要是美国,日本,德国和中国香港。这些国家或地区已与中国内地签署了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以提供概念设计人员。中国大陆相对较短,因此不会构成常设机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在税收实践中起“税收盾”的作用。企业应首先根据国内法规确定其纳税义务,然后,当事各方申请税收协定利益,并根据税收协定申请减税或免税。实际上,某些税务机关不接受减税和免税申请,从而侵犯了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权利。
涉外税收是税收的一个复杂分支。当初级运营商遇到复杂的涉外税收问题时,建议聘请专业人员协助沟通。
免税的用品空间
物料供应是指在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进行物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方法。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时,开发商是甲方。合同规定,项目中使用的具体材料应由甲方(开发商)统一购买。甲方(开发商)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并列出材料供应清单。项目进度预算所需的材料量事先报告给计划,开发单位统一采购管理,这部分材料付款在结清项目付款时从总结算中排除。
补给品的税收和管理曾经非常混乱和严格。苏地水发〔2006〕244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维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不论与对方如何解决。其应税营业额应包括项目中使用的原材料及其他材料和动力的价格。甲方的物资应全部计入建设成本,并与营业税一并征收。营业税应一并征收。根据省厅文件,江苏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设单位每次支付工程价款,必须取得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监督的工程发票”。这种千篇一律的做法引起了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质疑,也违反了“法律信函”文件的精神。一些地区的房地产公司已经改变了由行政机关对供应品征税的粗略税收征管方法和其他方法。双方之间的互动已将物资供应问题从晦涩难懂地推开了。随着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逐步向依法征税,甲方的物资的收集和管理也改变了以前的“一刀切”的做法。
公司A是一家具有资质的建筑集团公司,其注册地点位于N市H区。它具有丰富的建筑经验,是许多知名房地产开发商的总承包商。在与房地产公司联系的过程中,他们了解到有房地产开发的间接经验,所以我成立了自己的房地产公司B进行房地产开发。从整个团队的角度来看,建筑商和开发商都融合在一起,建筑公司的管理能力非常强。许多部门是两个品牌的集合。
问题1:可以向A公司提供哪些材料以在团体级别上节省税款?
1。营业税制度下的处理
(1)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包括装修服务),其营业额项目使用的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材料和动力的价格应当包括在内,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格应当不包括在内。第16条规定了两项特殊原则,即《详细规则》第7条和装饰性劳务。下面提供对《详细规则》第7条和装饰性劳务的分析。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活动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应征税劳务的营业额营业税和商品销售未缴营业税;未单独核算的,应税劳务的税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提供建筑劳务,销售自产商品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对《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作了更详细的补充规定。
由于装修服务的特殊规定,装修服务不适用于“营业税实施规则”第16条。财税[2006] 114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最近向《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家庭装修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规定汇报》(上海地方税汇发〔2006〕41号)这反映出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合同工的形式提供的装修服务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经过研究,纳税人以合同工形式提供装修服务的营业税问题明显如下:对于以合同工形式提供的装修服务,应税收入是根据向客户收取的实际人工,管理和辅助材料费用(不包括客户购买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确认的。以上以合同工形式提供“装饰性劳务是指装饰性劳务,其中项目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购买,纳税人仅向客户收取劳务,管理和辅助材料费用。”
因此,营业税在提供建筑业劳工服务的同时,对装修劳务服务,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以及自产商品的销售予以优惠。营业额可能不包括装修中用于装修的材料,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以及生产的商品数量。
(2)处理原理。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在销售自产商品同时提供设备,装饰材料和建筑服务的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应签订购买合同以减少总承包商的营业税。达到节税水平。总承包商可以购买剩余的材料,材料和动力以降低管理成本。
(3)操作要点。
2)装饰与其他建筑行业之间的差异。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装饰是指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修饰以使其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操作。这只是一个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掌握。
《建筑法释义》规定,建筑装饰活动(如果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装饰的话)是建筑活动的一部分。该法律的规定适用,不需要单独列出。竣工建筑物的装饰,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更,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不改变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装饰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此外,由于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因此不包含建筑物装饰内容的建筑物装饰活动因用户的爱好和审美趣味不同而可能完全不同,因此不需要受法律管制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建筑装饰活动。
因此,根据《建筑物法释义》,一次性装修是一栋建筑物;不涉及建筑物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装修即为装修;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更是建造。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 T 4754-2011),建筑装饰行业是指建筑项目后期的装饰,装饰和清洁活动以及客厅的装饰活动。
表5-1建设项目和子项目的划分
3)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商品。出借方必须向自产商品提供由其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自产商品证明;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分别注明建筑业的货物和劳务数量。一些省级税务机关(例如,湖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3号)要求销售自产商品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当事方必须具有建筑安全资格。
2。目前的增值税规定在
进行业务改革后,由于一系列的增值税扣减和重复征税功能的取消,A物料的供应不再是如何计算税收的重点。由于适用于建安和房地产的增值税率为11%,因此适用于材料,设备和电力的增值税率通常为17%,典型的低税率和高扣除额。从减少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将倾向于自行购买材料和设备。是否实施甲方的物资供应,甲方的物资购买以及多少物资是甲方与乙方之间博弈和谈判的重点。《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附件2)第1条第(7)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通过合同清算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被选择为适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通过合同清算方式提供施工服务,是指施工方不购买建设项目所需的材料或仅购买辅助材料,而是收取人工,管理费或其他建筑服务费用。 2.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甲方提供的建设服务采用简化的计税方法。甲方项目是指由工程承包商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的建设项目。在材料方面,作为承包商的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种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以3%的税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提供的材料数量是甲方提供的材料。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是,只要甲方提供材料或电力(如电),无论其数量和金额如何,甲方都提供材料。尽管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单地计算税款,但仍取决于甲方是否同意。显然,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求乙方提供11%的专用发票;而且由于乙方可以减少进项税额,因此税负也将增加,所以两方必须如何平衡谈判最终将达成。在进行业务改革后,许多房地产公司已将对乙方的项目价格提高了2%至5%,以获取11%的特殊发票。
Q2:简单的税收计算和一般的税收计算是好是坏?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只能说总体税负是好的,不含税的成本是好的。不同公司的同一业务,同一公司的不同项目以及同一项目的同一公司的不同时期可能受管理水平,资本周转,销售,采购进度等各种因素及其增值税的影响。负担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简单的税收计算的特征在于简单的计算和简单的会计处理。税负税率是征税率,进项税额不能扣除。一般税收计算的特点是计算麻烦,计算复杂,税负率不固定,可以抵扣进项税。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简化的增值税实际上与营业税没有什么不同,而且仍然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对于旧项目,如果仅在增加业务改革后才计税,则建筑企业将按3%的税率征税,房地产公司将按5%的税率征税。房地产公司不能扣除承包商的3%,也无法获得特殊发票。与营业税一样,有双重征税。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税额计算不如一般的税额计算好。当然,如果一般税收负担超过3%或5%,简单的税收计算就具有成本效益。在案例5-2中,应在整个组的层次上考虑税收负担。建筑公司的销项税为房地产公司的进项税。集团层面的抵销是获取其他进项税和毛利规模的关键。
问题3:外墙砖,门,窗和幕墙是否为装饰材料?
统一的法律形式
继案例5-2之后,2011年,房地产受到金融监管和融资困难的严重影响。 A集团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以流动贷款的形式从银行借入了3亿元,然后再借给了房地产公司B使用。。当年,甲集团发生银行利息支出600万元,甲集团向乙公司收取利息600万元。
问题1:A集团是否要向B公司支付600万元的利息来支付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函[1995]第156号第10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是否有向他人借钱的行为,都应视为发生了贷款。“对税项征收营业税”。在正常情况下,甲集团向乙公司收取的600万元利息将被视为转贷活动,并将按照“金融保险业”税项征收营业税。
问题2:如何实现A组统一,以将A组子贷款转给B公司的营业税?
财税字[2000]第007号规定:从金融机构,例如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借款后,将所分配的资金分配至下属单位(包括独立单位)会计单位和非独立会计单位),并根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收集下级单位的利率以偿还给金融机构。不收取营业税。统一借款人将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利息。否则,应视为具有贷款业务性质,并应支付下属单位收取的全部利息。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2] 837号文件:遵循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的《关于在中国农业资产总公司下属企业的税收最前沿借款利息问题的指示》([2002]中国农业财务第114号申请扣除其子公司从集团公司获得的银行信贷资金的税前利息。经过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为了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公司集团管理战略步伐,不断提高集团公司信贷资金管理水平,准备逐步实施“集团公司统一贷款,关联企业申请使用资金管理模型来改变原始的“团体担保和个人贷款”模型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即中国农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联营企业按照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与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向集团公司支付利息,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子公司申请使用,但这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改变。它不影响子公司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这不是附属公司之间的贷款。因此,集团公司向集团公司使用的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6条的约束,“纳税人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0%注册资本。“%,超出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限额。集团公司能够出具证明文件,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附属企业使用金融机构从集团公司取得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该金融机构当年的同类贷款利率。同期。
因此,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偿还了贷款,并且集团中的核心公司将向最终用户公司再融资贷款资金并收取利息,免征营业税。
作者经历了三起案件,所有案件均以统一借贷和还款的名义免征营业税,但操作方法却大不相同。一些税务机关认为,统一借款和重组只是国有企业的特殊优惠文件。而外资企业不属于适用范围。但是,没有统一的借入和遣返文件对上述限制做出任何限制,很明显,统一的借入和遣返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根据《工商企业字[1998] 59号》的有关规定,部分省级土地税务部门认为,最常被接受的统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并拥有至少5家子公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一亿元人民币人民币以上;小组成员具有法人资格;集团公司的名称是“集团”。
(2)统一借款人是集团公司的核心公司。核心企业的识别可以基于收入,资产,利润和人员等指标。
(3)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的借贷和还款制度。
(4)借款利息必须进出均衡,并且不允许提价。
在这种情况下,A组满足(1)(2)(4)的要求,A组记录了已实施的统一和还款系统的文件,并通过统一资金发行了资金在组内。合同还规定了每个基金的借款与再融资之间的对应关系。沟通后,它得到了当地税务部门的批准。
危险警告
在国家一级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和习惯,例如山东地方税务机关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营业税征收的通知》。鲁地水函[2004] 184号)规定,法人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法人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 。统一贷款还款业务不对企业集团向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征收营业税:(一)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贷款的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参与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 (三)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率不高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其中,《工商企业字[1998] 59号》中有关集团公司的一些详细规章制度并未作为集团内部资本交易满足还款和偿还的形式要求,但越来越多税务机关倾向于使用工商企业字词[[1998]第59号作为满足统一借贷还款的条件,以减少符合统一借贷还款的企业数量。
问题4:如果重组后发生统一,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过渡性试点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1条第19款规定:对于统一的借款和汇回业务,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集团下属的核心公司和金融公司对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其税率不超过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率或已付债券的票面利率。 。
如果统一借款人向基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或债券的票面利率,则增值税应全额支付。付费的。
统一的借贷和退货业务意味着:
(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以获取资金后,会将借入的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包括独立会计单位和非独立会计)单位,下同)),并要求下属单位退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的本金和利息。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以获取资金后,该集团所属的金融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签署统一的借款和还款贷款合同并向企业集团分配资金或者,集团内的下属单位收集本金和利息,然后将其转让给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的业务。
统一借贷和归还业务只要不高于(小于或等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债券息票率,就可以免征增值税。付费的。该利息收入也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可以用作支付利息的证明。
母子公司交易涉及的流转税
2011年,房地产受到金融法规和融资困难的严重影响。 A集团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以流动贷款的形式从银行借款3亿元,然后再转贷给房地产公司B使用。B公司投资2亿元。当年,A集团的3亿元人民币流动贷款发生了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利息支出。 A组和C公司没有从B公司收取利息。三个公司A,B和C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并且无权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1:C公司没有收到B公司的利息。是否要征收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
关联公司资金无息流动是房地产集团公司的常态。但是,经常有税务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权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一)账簿不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置; (二)设立账簿,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4))虽然帐目已建立,但帐目混乱或成本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核算帐目; (5)发生税收义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下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告。(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根据第六条“纳税人申报的税基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可以确定关联公司资本交易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独立性原则。交易。交易价格为零,这是一种利益传递。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采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
1。营业税
(1)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销售是指已付法规提供的劳务提供,有形资产转让(有偿)或有形财产所有权(有偿)。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的税收范围是为应税劳务提供补偿。同时,第5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应被视为具有应纳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免费向其他单位捐赠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或个人; (二)自行销售新房(以下简称自建房)并出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自建行为。
以上条款明确规定,作为销售而征收的营业税仅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况。对列举的行为征收营业税,未支付的融资活动未在清单中列出,没有营业税征收的依据。
(2)纳税义务的时间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缴纳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收集商业收入或获得商业债权付款收据的日期。《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称营业收入的收缴,是指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或发生后所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述的营业收入索取通知书的日期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在书面合同中确定付款日期,则该日期为应纳税行为完成的日期。
因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是收取营业收入或获得营业收入索赔的日期。由于C公司尚未收到付款,因此公司的纳税义务只能是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应税行为完成之日或当天。 ”C公司没有与B公司签订收取利息的合同,也没有进行贷款,因此C公司没有纳税义务。在税务实践中,许多税务机关滥用了收取和管理税款的权利,并已批准了相当数量的房地产公司的营业税。由于缺乏税法的基本技能,公司财务和税务人员不知道如何根据税法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企业会增加不正当税收。
(3)如何协调实体法和程序法。税务机关通常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融资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可以调整没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可以商定的税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企业的正常利率。
从中国税收实践的角度来看,《税收征收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都是法律法规,一种是程序法,另一种是实体法。但是,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税收的具体计算一般适用于实体法。制定程序法是为了确保实体法的执行。实体法是目的,程序法是手段。并且无视实体法的明确规定,通过程序法修改实体法的实质内容,违反了司法实践的原则。
2。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 2号文件第30条的规定:在国内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实际税负相同的交易中,只要该交易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交易总额减少国家的税收原则上调查和调整转让价格。在案例5-4中,三个公司A,B和C的公司所得税率为25%,并且它们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因此,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资本交换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该国总体税收减少。它属于“原则上,不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和调整”的范围,税务机关通过程序法“税收征收与管理法”改变了实体法的实际内容,违反了税法的原则。并且还属于滥用税收解释权以增加税收的权利。
问题2:如果行为是在业务改革之后发生的,则C公司没有向B公司收取任何利息,是否需要获得增值税批准?
《关于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附件1)第14条规定:下列情形被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除公益事业或公众外,免费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C公司免费向B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并被要求像销售一样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公司个人股东提供的未偿还贷款,则由于股东是自然人而不是个人工商户,则无需将销售视为增值税。
问题3:能否从A组3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贷款中扣除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利息支出,再扣除公司所得税?
税务机关通常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与收入的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A集团的6亿元流动贷款产生了60010,000元的银行利息支出是与A组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因此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这是当前房地产公司税收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第45条:企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将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而蒙受的损失,或因以下原因导致的债权损失:向关联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扣除额是允许的,但公司应作特别说明,并出具中介机构发布的特别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允许扣除因向关联公司提供贷款和担保而产生的债务损失。因此,向关联公司提供贷款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扣除利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不一致。
从实证分析来看,仍然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抵扣提供给联属公司的担保损失,因此,也可以扣除第六集团公司联属公司借入的当期贷款的6亿元人民币的银行利息支出。公司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