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应予源头代扣,代扣代缴扣缴义务:(1)股利,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 (二)利息收入; (三)租金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财产转让收入; (6)其他收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5款
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的,即使尚未设立实体机构或地点,也应将分配人员提供服务的地点视为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或地点。公司所得税,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居民企业,为支付服务费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通知(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核算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国税发〔2010〕19号)。
问:向海外设计咨询机构支付设计咨询费用时需要预扣营业税和所得税吗?我认为这是必要的。营业税按设计咨询费的5%征收,所得税按无国内组织的国内收入征收,即设计咨询费的10%。但是,不同的基层税务机关对上述业务有不同的待遇。一个家庭只收营业税,不收所得税。一个家庭认为这是在海外产生的收入,不征税。基层税务机关的待遇正确吗?答:您好:1.国外设计咨询机构向国内代理提供设计咨询收取的设计咨询费,应确定下列具体事实,然后根据有关税法,法规和税法确定在中国的应纳税额。条约:((一)设计咨询费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人工费; (2)在设计咨询费为人工费的情况下,是指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生的劳动活动。2.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就上述事实的确定和有关税收法规的适用,对处理具体的税收案件作出决定。纳税人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的决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陈述或者抗辩;或申请行政复议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