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无关,而与基金分红有关。为鼓励基金业发展,目前规定基金分红收益免税。假设基金分红前净值1.2,每份分0.2,分完后净值为1分红前申购,分红后赎回,忽略相关费用及可能的净值波动相当于获得0.2的免税基金分红收益,同时产生-0.2的投资收益,后者可以与企业其他收益相抵(需税务部门认可),从而实现避税。
如果它是一个公共资助的慈善基金会,则可以免税;
如果它是私人资助的慈善基金会,则恶意操作可能会避税或逃税;
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基金会的最大特点是隐私,没有成员或股东。筹款人将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转让给基金会。
创始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实体。创始人的意愿反映在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中,可以指定期限或不确定的期限。资金可用于慈善,商业或家庭目的。
慈善基金会的帐户不是公开的。富人捐钱避开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有钱的孩子是有偿顾问。
扩展名:
避税的原因:
1,受利息驱动。在利益的驱使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上大惊小怪外,还利用征税的思想最大化收益。
2,税收管辖权,税收要素,税收方法等的选择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税收不公平,并为避税提供了便利的外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对灵活性的定义,应税对象数量的调整,税率的差异,起征点以及各种税种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可以通过现行政策。可以利用缺陷。
4。为了吸引外资,加快经济发展,促进优惠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的出台和税收优惠的牺牲也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避税
有限合伙制独特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增加投资收益。无论是公司基金还是信托基金,都无法避免双重所得税。有限合伙制仅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大增加了投资收益。
与公司系统的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原则性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采用“先分配后税”的原则,在分配给各合伙人之前,不征收所得税。分配后,每个合伙人应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个人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的5%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法。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35%,以个人所得税计算。
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的年收入通常较高,如果自然人LP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应税项目”的约束,则个人所得税为以5%-35%的累进税率征收。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大部分收益将按35%的税率征税。相反,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额要高于公司所得税。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自然人LP实际上并不参与投资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合理的。
已针对此问题制定了由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地方问题的进一步规定。上海市条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GP应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应税项目”,并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履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有类似的规定。
和天津的法规对自然人GP更为有利。对于从事合伙业务的自然人GP,它也向投资基金捐款。按照天津市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方式,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仍可以按20%的税率计税。
从这一系列地方法规中可以看出,现阶段中国已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采用了对经营管理收入和股权投资收入征税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相对合理,也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同时,为了避免以5%-35%的累进税率应用个人所得税,公司的名称可以用作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这样,GP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收入只能按公司所得税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