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采用“按季度(每月)预缴,年末结算和付款,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实际利润的25%比例计算并提取季度(每月)预付款。未计入收入。
纳税时如何处理会计?
如果应付所得税为负,则可能是您尚未确认所得税费用,这在上一期间是错误的。改正它。
然后,您的所得税声明也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所得税费用未包含在利润中。
增值税申报的收入和所得税申报的收入可能不同;因为:增值税收入是指与增值税事项有关的申报和纳税。
收入收入是指包括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以及应计入所得税的其他收入事项的收入。
增值税是一种额外价格税,在商品销售期间单独收取,不计入会计利润。它不会影响会计期间的会计利润,因此无需将增值税添加到收入中。但是,这也表明增值税是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的征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清算中,将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增值税的计算必须准确,以免发生差错。
“第19条: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的时间:
(1)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应为收到销售收入或获得销售收入的凭证之日;第一张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1。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如果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同时出售商品,则应确认收益的实现: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核算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
(2)符合前款收入确认条件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如果货物是预先出售的,则收入应在发出货物时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提前开具了用于销售商品的发票,则开具发票的日期将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发生时间,并按照规定支付增值税。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商品销售必须符合国税函[2008] 875号第1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应当在取得商品时确认收入。发行。因此,您的公司使用预收款销售商品,并首先开具发票。尽管未发行商品,但仍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处理公司所得税时无需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