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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根据税法(法人,自然人),根据当前所涉税法,并遵守税法并遵守税法,并按照“允许的”,“不允许的” ”和“不允许”项目,内容等要进行预计划和对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管理,投资和融资等活动的财务目标。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他们可以是税务筹划代理或雇用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该国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因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根据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适用的所得税率。适用于投资企业。
1.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的独家本地经销商,并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应返还甲公司200元的资金,并按甲公司的规定结算。实际销量。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退款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板销售活动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67号)规定:“每位纳税人都应征收一般增值税,无论是否没有卖空的东西,卖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退款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基于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所确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扣除额是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则规定公司A以公司B设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公司B对于每售出的单位,都要支付代理销售公司A手续费为200元,根据实际销量结算,则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在服务业税项下的代理业征税范围内。特别,指根据实际销售额结清并收取手续费的委托销售业务。据此,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服务业税率为5%。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50×5%= 2.5万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差异,甲公司通过改变收入方式和改变税收种类,可以节省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