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销售的前提是,礼品是为了促进业务而提供给客户的。此时,礼品仍被视为销售,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公允价值与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的。目前,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销售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由于它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发生的,因此我认为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取决于主管税务局的决定。
他已经将100W的费用计入了非运营费用。此时,应将与捐赠相对应的会计利润调整为100-33.55,是否等于将会计利润减少66.45?
不,这是因为100w的费用已计入营业外支出,因此标题中的300万元的总会计利润已经是包含这100w营业外支出的数字。
当时输入的内容是:
借:营业外支出100w
贷款:股票等100w
尚无应付销售增值税的条目
借款:营业外支出120 * 0.17 = 20.4
贷款:应交增值税20.4
因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120.4。该单位仅少记录100和20.4。调整利润时,还应减去20.4,因此300-20.4 = 279.6是利润。总额。
20W被视为增加销量的依据是什么?
由于捐赠不符合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捐赠不会计入收入,也不计入利润总额,但是税法规定,这种情况被视为销售,相当于在税法中卖出120万此类物品以100万的购买价格,仍然有20万的利润。因此,捐赠物品120的公允价值与100万成本之间的差额为200,000。该差异应通过公平价格与成本价格之间的差异来增加。应税收入增加120-100 = 200,000。
礼物应视为销售,关于增值税的暂行规定非常明确。
所得税中礼品的收入和成本应与真实产品分开核算。市场价格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得出的。如果您查看《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允价值不是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吗?
以下是其他转贴者的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 875号文件的规定,其实质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为两部分: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并计算每项相应费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文档的关键是确定“买一送一”行为的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但是没有单独的定价,也不是一种销售行为和一种捐赠行为的组合。
一个例子:如果企业采用“买一送一”的形式买卖A货,则售价不包括税金(公允价值)1000万元,成本为700万元;同时提供B商品,类似商品则不税价(公允价值)为50万元,成本为30万元。如何计算企业“买一送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确认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配比例(1000 /(1000 + 50)* 100%= 95.2%
②计算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 * 95.2%= 952(万元)
A商品的销售收入= 1000/1050 * 1000 = 952万元,A商品的相应成本为700万元。
(2)确认B商品的收入:
①计算分配比例(50 /(1000 + 50)* 100%= 4.8%
②计算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 * 4.8%= 48(万元)
B商品的销售收入= 50/1050 * 1000 = 480,000元,B商品的相应成本为30万元。
(3)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52-700 + 48-30)* 25%= 675,000元。
购物礼品的税收处理
1.公司所得税待遇
购物礼物与公司的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时赠与物品是受利润推动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由企业销售产品。一对一和一对一的组合不属于捐赠。根据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对销售总额进行分配,以确认每种商品的销售收入,并计算并支付所得税。
2.由于发票不同,增值税的两种处理方式
从整个价值链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增值税应从企业的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中征收。除了获得的收入外,没有增值税负担。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首先,将礼物的实际价值与产品一起定价,然后将礼物的价格用作折扣,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显示。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价销售商品。和折旧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另有注明的,可在销售折价额上加收增值税;如果再次开出折扣金额,则无论其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增值税应税销售折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发〔1993〕No.2号规定的销售和折价额。 154个文件在同一张发票上请注意,具体而言,销售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分别显示,可以对折扣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折扣金额未显示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并且仅当发票的“备注”列中显示折扣金额时,才能从销售中扣除折扣金额。
示例:甲公司通常以2500元/台的免税价格销售某种类型的电视机,而购买成本为2100元/台的免税价格。在正常情况下,电视机的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2500×17%-2100×17%= 68(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 2500-2100 = 400(元),企业所得税按100元的税率计算25%。现在我们正在进行促销活动。客户以2500元/台的价格购买一台该型号电视,并安装电磁炉。电磁炉不含税价格为230元/台,购买成本为不含税180元/台。
在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折扣金额,即电视机设置为2500元,电磁炉为230元,发票金额栏中标有折扣金额230元,免税销售收入为2500元。。
其次,在开具销售发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发行销售发票,赠送礼物商品的销售总额应按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以确认礼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并应对销售总额征收增值税。
即要开具2290元[2500×2500÷(2500 + 230)]的电视机和210元[2500×230÷(2500 + 230)]的电磁炉,共计获得不含税的销售收入2500元。
根据上述两种开票方式,A公司销售电视机并配备电磁炉。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25元(2500×17%),进项税额= 2100×17%+ 180×17%= 387.6(元)应交增值税额为37.4元;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2500-2100-180 = 220(元),按25%的税率计算的税额为55元。
3.个人所得税待遇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进会展业赠与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客户提供的电磁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第50号)。
与税收有关的免费礼物待遇
在购物礼品的销售中,如果商品以公允价值开具发票作为销售收入,而礼品则被视为销售费用;或礼品金额不用作折扣金额,则在销售商品的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显示,并且仅在发票的“备注”列中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不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顾客提供的礼品和礼物礼品被视为商品销售,其计算不仅要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继续上面的示例:甲公司销售电视时,将开具2500元的发票,且不含电视的税价,并且随附的电磁炉将被用作销售费,或仅赠与礼物在发票的“备注”列中。电磁炉,然后将其视为被视为增值税。在专门为此促销购买电磁炉的情况下,可以按购买价格计算销项税。整个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为455.6元(2500×17%+ 180×17%),进项税= 2100×17%+ 180×17%= 387.6元,增值税为68元;计算得出的销项税作为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2100-(180 + 180×17%)= 189.4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额为47.35元。
客户购买了礼品电磁炉,公司A将礼品视为销售费用或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指出了礼品。《通知》(财税2011年第50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不购买电视机而是从A公司随机获得免费的电磁炉,则该个人应根据“其他收入”项目以及该产品的实际购买金额来确定其个人收入。 A公司的电磁炉价格为210.6元(180 + 180×17%)个人所得税以20%的税率缴纳,税款由提供礼物的公司A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