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计提折旧。
但是,您的固定资产必须以税收为基础,
税法规定,五年内可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为减少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63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个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告的通知〉的执行》(国税函〔2008〕44号)的规定执行(以下简称“通知》)经过研究后,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在已经清楚,与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申报表相关: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4行的“总利润”修改为“实际利润”。填写说明,对第5条第3项作如下修改:“第4行“实际利润金额”:填写会计系统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上一年度应弥补的亏损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单位,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填写该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当期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估计利润计入本行。 ”
所以减去!
根据表格中的说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
1.第2行“营业收入”:报告会计系统核算的营业收入。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报告其会计系统计算的收入。
2.第3行“运营成本”:填写会计系统所占的运营成本。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报告其会计系统计算出的成本(费用)。
3.第4行“利润总额”:填写会计系统计算出的利润总额,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填写本行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填写该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月(季度)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填写第四行“实际利润金额”中的说明:填写扣除上一年的损失补偿以及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根据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应填写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按照预计利润计入本行规定计算的预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可以确定季度预缴所得税需要额外的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和第54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并自当年年底起五个月内结清支付并结清应退税款。但是,如果在结算期间将部分预付税款进行集中结算,是否有必要收取滞纳金?答案是肯定的,基于三个原因:
1.必须报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实际利润”是指将“总利润”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减去“弥补上一年的亏损”,“非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也就是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应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不能随意编造。一个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规则。即: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责令缴纳外,还应开始征收从滞纳税之日算起的滞纳税十分之一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