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不再提取,根据实际发生的次数计算,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可以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根据应税收入进行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所产生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
根据实际金额,不得超过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
员工教育费用也是如此,不得超过税前扣除的总工资的1.5%。
如果您在年底前应计且未超过规定标准,则如果没有实际支出,应纳税所得额将增加,并将支付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可以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上述总工资是“应付工资”,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其中包括:(1)每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助(5)加班和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