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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加工的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纳税应按规定扣除。因此,无论受托人支付的消费税如何,都不会影响贵公司应付的消费税:
消费税= 5 000 000 * 20%+ 500 000 * 1 = 1 500 000元(白酒消费税率):20%加0.5元/ 500克),税率:1 500 000/5 000 000 = 30 %;
2,直接销售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规定:实施复合计税法计算应税价格计算公式:税收构成=(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应税价格=(1 000 000 + 750 000 + 500 000 * 1)/ 0.8 = 2 250 000 / 0.8 = 2 812 500元;消费税征收= 2 812 500×20%= 562 500元;负利率:562 500/5 000 000 = 11.25%;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则不征收消费税。您了解两种产品加工方法的税率计算过程是一样的。呵呵,班门拿了一把斧头笑了起来。
根据你的例子分析,当你配置豪华音响,防盗装置,皮椅等时,它是80万,那么应付的消费税是80 * 25%= 20万元;如果您不配置这些奢侈配件,您应该支付消费税。它是50 * 25%= 1250万。
因此,解决方案是实施“先购买然后匹配”。您可以购买没有豪华配件的豪华配件,然后由制造商的特殊维修站或其他机构配置豪华音响,防盗设备,皮椅等,那么您可以节省20-12.5的消费税= 7.5万元。
其次,购买汽车后,您需要支付汽车购置税。汽车购置税等于没有增值税的车辆的购买价格乘以10%,即购买发票上的金额除以(1 + 17%)并乘以10%。支付汽车购置税后进行“先购买然后匹配”,自然不需要支付汽车购置税。第三,您可以节省一些保险金,因为保险费是根据车辆价格计算的。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买入然后匹配”确实可以节省资金,对制造商和消费者都有好处。但是,提醒消费者在首次购买和搭配时要小心。因为很难在原车上添加配置,所以必须有可能。在消费者决定采用这种方法之前,最好事先与制造商,经销商和维修人员进行协商。
希望采用!
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3.1。作为一个特定的行业,白酒企业需要承担高消费税负担,其税收筹划主要基于消费税。计算消费税的应税金额:公式:应税金额=应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额X固定
税率,比例税率为20%,固定税率为0.5kg0。 5元,这个税法规定很明确,没有规划空间,影响应税金额的因素是应税销售额和应税价格。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税收筹划需要关注这两个因素。主要的计划方法是:
3.1.1降低应税价格
降低应税价格降低应税价格是消费税最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在不能改变税率的情况下,降低应税价格,即可以减少应税金额,并且可以实现减轻税负和获得税收的目的。降低应税价格的第一步是计划组织的建立。根据税法,消费税是一种税收税,在一个环节征收。酒精在生产,调试和进口中支付。在随后的批发和零售链接中,由于价格已包含消费税,因此无需支付。销售税。在实践中,许多酒类公司既有生产又有销售,内部有生产和流通环节,为消费税计划带来了空间。通过将原始生产企业分成两部分,它被分成两个独立的会计公司进行生产和销售。这解决了降低税收的问题。 “制造商以低价向销售公司销售他们的产品,销售公司以更高的价格销售。生产链中应实现的毛利转入流通环节,生产过程中的消费税较少。“但是,有必要注意两个独立的企业必须独立核算和征税。独立。这两家公司涉及产权业务及相关方的供销关系。
1)建立独立的会计销售组织。消费税的征税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不是流通领域或最终消费环节(不包括金银首饰)。因此,在关联企业生产(托运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业等特殊情况下,如果应税消费品以不低于公平贸易的较低销售价格出售给独立的会计销售部门,可以减少销售额,从而减少应付的消费税金额。销售部门的销售部门只支付增值税,不支付消费税,这可以减少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担,但增值税负担保持不变。
例如:一家酒厂主要生产谷物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批发商。根据以往的经验,该市的一些商业零售商,酒店和消费者每年直接从工厂购买约1000箱白酒。为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在该市建立了独立的会计白酒分销渠道。工厂按批发最低售价400元/箱销售给配送部门给其他批发商。分销部门将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出售该产品。谷物白葡萄酒的消费税率为25%。根据同一时期计算:
前期应交消费税为:1000×480×25%= 12200元(元);适用:1000 x400 x 25%= 100000(元):
节税金额为:2万元这里应该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分配部门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0条的规定,在中国设立的企业或外国公司参与在生产和商业机构,地方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交易。应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格和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