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员工福利费用部分可以扣除企业所产生的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产生的部分教育支出,除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
福利费只能在公司所得税前缴纳,一般生活困难补助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员工的暖气补贴,防寒费和防暑费,例如中秋节的月饼和端午节的饺子福利应根据市场价格,购买价格或其他价格,餐饮,假日补贴,货币化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汽车改革补贴,通讯补贴等折算成等值货币,并应包括在工资总额管理中;以及征收个人所得税。
视情况而定:福利费可以在扣除总工资的14%之前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