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现有的工资制度,有序支付给员工的实际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福利费支出范围的福利费,可以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扣除。
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金,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不可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产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都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国务院令第512号),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职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结束加薪金,加班费以及与雇员任职或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工资及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包括公司的员工工资工资制度和与工资,薪金固定在一起的福利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1号)的规定执行。 3号)所产生的工资和薪金,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按照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视为职工福利费,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标准》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已定义的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基金和员工教育基金,非货币性福利,解雇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通过会计员工薪酬概念。税法强调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和工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的工资和工资范围如下。
(1)合理的薪金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根据行业和地区标准制定的更加标准化的员工薪金和工资制度法规年实际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雇用的雇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工资增加,加班工资以及与雇员的就业或就业有关的工资其他费用。
(2)安排企业工资薪金的目的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对于已付的实际工资,他们已经履行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3)税法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司的员工福利,员工教育费用,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业保险。伤害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允许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例如费用,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应注意税法意义上区分工资,薪水和雇员福利的含义。根据国税函[2009] 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三项:第一,尚未履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有由福利部门承担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美发室,医疗所,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用等。二是发放给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种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外出医疗费用,职工的医疗费用等。没有建立医疗统筹企业的雇员以及支持直系亲属的雇员。医疗补助,取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这部分员工福利很可能会与工资和薪水混淆。应该注意的是,此处列出了员工福利。例如,关于企业为员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大型企业税务管理部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政策问题的函(齐函函[2009] (33)规定,2008年1月1日在此日期(含)之后,企业应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应从员工福利费中扣除作为员工交通补贴,在2008年1月1日(不含)之前,应为该员工的总工资。企业和机构,税前按照应税工资或工作效率挂钩工资扣除。第三是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员工福利支出,包括丧葬补贴,养老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资,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也就是说,在所得税的结算中,应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支付金额,以及2008年以前的限额扣除规定,扣除工资和薪金支出范围中应包含的上述金额。被取消。提取额大于发行额的部分,不予扣除,增加收入。
(2)额外扣除工资和薪金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优先发展指导原则(2007)》规定,该项目的研发活动,实际在职人员直接参与。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研发活动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第1条第1条根据实际扣除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额可以加到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