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第512号),可以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关于工资总额,《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工资条例》第一条支付的实际工资。这个通知总工资不包括公司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作为国有企业,其工资不得超过有关政府部门的限额;
超额不得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条的规定,关于企业薪金和员工福利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
已纳入公司的员工工资体系,并且与工资和薪金一起支付的福利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税函〔2009〕3号)第一条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并以税前扣除额为限。根据规定计算。
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包括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先前年度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可以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个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一个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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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是指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指的所得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符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28条:企业的支出应区分盈利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额。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支出,管理支出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成本的相关支出除外。 。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提到的税款是指企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和附加,但企业所得税和允许的增值税扣除额除外。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如果截至2018年5月31日尚未发行,则“合理工资和企业产生的工资扣除”,没有发生该部分不能在当年的税前扣除。企业在2017年缴纳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增加未缴纳的160万元工资的纳税额。
(3)如果截至2018年5月31日尚未支付,但于2018年7月1日发行,则在2017年公司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额增加之后,可以在2018年公司收入中征税税。扣除之前。
(2)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待遇”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管理方法。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层组织制定的工资制度规定了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薪金。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和薪金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和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和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和薪金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 ”
(3)与任命或雇用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是指企业每纳税年度支付的款项以及与职工的任用,聘用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提到的员工包括固定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规定,所谓的聘用或雇佣关系通常是指所有连续的服务关系,而在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大部分收入提供服务的人来自企业,这笔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的连续服务不排除使用临时工。由于季节性的商业活动,可能会雇用临时工。尽管使用一些临时工是一次性的,但从业务运营的总体需求来看,还是有周期的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确定提供劳动力的人的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并且应与个人劳动支出有足够的差异。
[问题2]在施工期间,建筑安装企业将使用大量的临时工,季节性工人,技术工人等。应如何处理上述人员的工资和薪水以达到标准公司所得税扣除额?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实际发生的支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薪金的,允许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额的依据。
(1)如果企业雇用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人,如果属于连续服务关系,则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为薪金,工资支出和员工福利支出,并在扣除企业收入之前扣除按规定征税。
(2)如果公司雇用季节性工人或临时工人,如果它是临时提供的临时服务,并且不具有连续服务的特征,建议将其签发给税务机关,以发出增值税发票,同时应以劳动报酬所得项目为基础预扣个人所得税。
第四,劳务派遣工成本的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3条:税前扣除适用于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企业问题是,接受外派劳务的企业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两种情况: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付。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支出应作为薪金支出和员工福利支出。其中,属于工资和薪金支出的费用,可以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额的依据。
[问题3] A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派人员到公司A进行约定的工作。甲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服务费50万元,并派遣了派遣人员。工资200万元,同时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12万元,应如何扣除企业所得税?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费用,用作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花费。其中,工资性支出200万元,计入企业工资性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50万元的协议,视为劳务支出;不能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础,也不能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4] B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派人员到乙公司进行约定的工作,乙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服务费50万元。200万元及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12万元,共计262万元。税前如何扣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262万元应视为劳务费。 ;基数不得用作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