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支出:(1)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的购置,固定资产建设和外国投资支出。企业的资本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应通过折旧逐步摊销。(2)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的转移。指纳税人用于购买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种费用。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的转移,不直接扣除,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三)违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纳税人违反州法律。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予扣除。(4)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违反国家税收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机关的罚款以及上述以外的各种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五)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的纳税人不得从保险公司扣除税款。(六)超过国家规定的扣除额的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以及超过年度应税收入3%的捐款。不允许扣除。(7)各种赞助支出。(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以扣除与成本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是指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指的所得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和经营程序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如果贵组织组织的员工的差旅费是不符合生产和日常工作的支出,则这些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支付。
如果您单位为所有员工组织的旅行费用可以视为员工福利。
如果您的组织为营销绩效出色的人员和其他人员支付差旅费用,则可以将其视为销售费用。
根据您组织旅游的性质,您的组织应根据上述具体情况进行税收处理。
同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旅行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4] 11号),企业应以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其营销表现突出,并通过免除差旅费和旅行费,向个人奖励营销表现(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差旅费应根据费用全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和薪金相结合,并按“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劳动者享有的这种报酬,应当视为当期劳动收入。“报酬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