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产生的实际商业娱乐支出的60%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超过当年收入5‰的部分。部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示例:在100万元人民币的招待费和2000万元人民币的收入内,则:100 * 0.6 = 600,000 2000 * 5‰= 100,000,那么您只能扣除10万元人民币的税前利润,100-10=调整为90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必须提高当年的商业娱乐费。当这两个标准相等时,公司的收入将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 ,但最大销售额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5‰。
假设一家企业在2009年的销售(业务)收入为25亿元人民币,而当年该企业的实际招待费用为120万元人民币。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调整额的计算步骤为:商务招待费减免标准= 25 000×0.5%= 125000元;实际发生额的60%= 120×60%= 72万元,未扣除标准,因此应扣除实际金额的6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20-72 = 48万元
结算时扣除标准为实际金额的60%和主营业务收入的0.5%
商务招待
第一栏中的金额是企业产生的商务娱乐费用
比较并填写第二列中的税额,即银行的第一列* 60%与第一张表(1)“收入明细”行1 * 0.5%,以较小的第2行
如果银行的第1列> =第2列银行的第1列中的余额减去第2列将填充银行的第3列中的增加额
未填写减少量的第四列
例如:附表1(1)“收入明细”第1行10 000
企业商务招待100
比较10000 * 0.005 = 50
100 * 0.6 = 60
比较之后,填写第二列
填写
第1栏发布的金额100
第2栏税额50
第3栏增加50
第4栏未填写
企业商务娱乐80
10000 * 0.005 = 50
80 * 0.6 = 48
第1栏发布的金额80
第2栏税额48
第3栏增加的金额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