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的普通存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存款通常通过“其他应付款项”帐户单独核算,并在一年内退还给付款人,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该有可能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必须是真实的,并可以提供适当的依据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可扣减费用何时付款,必须确定金额。据此,由于预期产品质量保证而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不扣除税前费用,仅在实际使用时扣除。
商务招待:
50 * 60%= 30万元
因此,商务娱乐的扣除标准为30万元
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 25%= 62,500元
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 + 15-6)* 25%= 8.5万元
本期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8.5-6.25 = 22,500元
应付所得税= 500 + 5 +(50-30)-30 = 495万元
应付所得税= 495 * 0.25 = 12375万元
所得税费用= 123.75-2.25 = 121.5万元
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会从建筑企业中扣留一定比例的建设资金,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而不管最终结算是否完成。由于建筑公司未能获得项目资金的这一部分,因此通常不会为该项目资金的一部分开具账单。在会计中,我们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未付的保证金,从“开发费用”账户中扣除,在“应付账款”中贷记。那么,开发企业提取的质量保证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印刷发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31号)第32条对扣除公司所得税前的预付(应付款)费用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两项是:
首先,如果外包项目无法完成结算并没有获得全部发票,则可以在证明文件足够的前提下提取不足的发票金额,但不能超过发票金额的10%合同总金额。
由此可见,当发展中公司计划对未付的保证金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它们必须首先确保提取保证金的及时性和合理性。所谓及时性,是指开发企业应将质量保证金计入当年的开发成本;所谓合理性,是指开发企业提取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应有相应的经济事实和项目数据等佐证。施工合同,项目预算和进度信息等其次,开发公司应在结算和结算年度公司所得税时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预付款(应付款)的归档的管理要求。最后,开发公司应针对预付款(应付)(包括未付的质量保证金)与税前扣除额,税前扣除额和最终结算结算价之间的不一致之处进行正确的税收调整,建立制度税收调整分类帐。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工程验收后,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安装,施工企业的建设资金中应按一定比例进行建设。保留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建设,安装,施工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质量保证金的发票,应按发票中的金额扣除;如果未开具发票,则不计算保证金的扣除额。该规定意味着,如果未开具发票,则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与预扣保证金对应的开发成本。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清算土地增值税而由于无法获得账单而无法计算这部分开发成本的扣除额,则在土地增值税子项目或分阶段清算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滚动开发,开发企业在项目中还是一定时期内为开发产品结清土地增值税并取得票据后所支付的票据如何处理?它是否包含在下一阶段的开发成本中或“已过期”?如果将开发项目的下一阶段的开发成本包括在内,则可能会影响每个阶段的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同时又为人为地调整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率留有空间每个阶段的时间,并分开土地增值税和分期付款目标被违反。如果“到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是不公平的。
鉴于上述问题,建议开发公司根据开发项目的特征制定合理的计划。由于同一地块分阶段和滚动开发的特点,确定只要前一阶段和后续阶段的分支项目之一(例如土建,安装,装修等)由同一家建筑公司完成是的,那么开发企业可以扣留应在以后阶段支付的进度付款中扣留的已完成的建设前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并与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以明确规定完成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在项目的后期付款中扣留的保证金将不予支付,然后另一方需要以结算价为上期完成的项目开具发票。对于开发项目的最后阶段,开发公司在进行施工质量管理和项目价格结算时应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并在土地增值税结算期内取得与所有开发费用相对应的法律证明。越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