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清算缴纳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在纳税年度,由税收负责主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在第二年冲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在年度申报后确认超额缴税,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申请所需文件如下:1。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2。“退税申请批准表”。对于特定的收款和管理问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咨询。